“营改增”以后几个关键涉税问题处理的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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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几个关键涉税问题处理的研究.doc

“营改增”以后几个关键涉税问题处理的研究   摘 要:国务院在最近几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国的营业税全部予以取消,彻底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以后,一些关键的涉税问题,关键的概念,需要尽快予以深刻理解,并给企业以正确的引导和培训学习。同时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文章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涉税问题 处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157-03   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发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我国的营业税全部予以取消,彻底改为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增值税立法层面的建议   关于增值税的现行规定,目前就有两份重要文件,一个是财税〔2016〕36号文,性质属于部门规章。还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国务院通过,性质属于行政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的制衡不足,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中具有事实上的主导地位。不仅大量的税收法律规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同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民意,司法机关需对违宪进行监督审查,这是我国税收立法乃至整个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目前,但是中国目前22部税法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制定的,当然还有一部农业税已经取消了,就是农业税。另外有19部法律,都是非人大立法。我国的税法,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以法律的形式立法。而原来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特别是增值税,目前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作为三大流转税之首,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负,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笔者提出建议,增值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前面的两个重要规定合并为一部统一的法律,名称就叫《增值税法》。当然,前后的规定要一致,某些具体的规定需要作出适当的一致性调整。这不仅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也对于税法的实际执行,依法纳税、合法纳税、宣传税法,都有着不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二、增值税的几个关键概念,营改增以后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混业和兼营,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实际参照原来增值税条例的做法。营改增以后,即彻底取消了营业税,有些概念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   1.混合销售。其定义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混合销售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又称为“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以上混合销售的规定,可以简称为:“增人纳增、营人纳营,特混参照兼营”,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合并起来只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合并起来只缴纳营业税;特殊的混合销售,要务必分开计算,增值税部分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部分缴纳营业税。   案例一:谋软件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100万,同事收取客户培训费2万元。这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合并起来(102万)元只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某酒店,客户住宿一晚上的住宿费480元,消费房间的方便面两盒20元,合并起来(500元)只缴纳营业税。   案例三:一家大型钢构企业,销售自产钢构2000万,给客户提供安装收取100万。这个原来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需要分开计算,钢构2000万缴纳增值税,安装业务属于建筑业务,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由于都改为缴纳增值税了,出现新的变化。第一个案例,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第二个案例,按照总额500元,合并起来按照生活类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重点是第三个案例,新税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就按照一般的混合销售的做法,是合并起来按照17%缴纳增值税,即原来增值税的做法“增人纳增”;第二种观点,按照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性来计算,主营业务如果是17%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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