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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处罚的案例
新环保法处罚案例
一、按日计罚案例
处罚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案例1: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案例2: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
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1:洪泽逸洋钢管倾倒废酸案
案例2: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6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案例
处罚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案例1:南京市环保局严厉打击篡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案例
2014年7月,南京市环保局发现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传输到监测平台上的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为23.37毫克/升,是达标的,但实际排放却达到210毫克/升(国家最高排放标准为200毫克/升);氮氧化物监测平台上的数据为3000毫克/升,实际排放达到8810毫克/升(国家最高排放标准为8000毫克/升)。
南京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补交排污费近260万元。同时,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杨某,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天。本案作为南京环境违法、企业环保责任人被治安处罚的第一案,而且是首例排污企业篡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2: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 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环境管理及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四、贴封条案例: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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