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的伪造、防伪与辨伪.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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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书的伪造、防伪与辨伪

收稿日期: 2012 - 11 - 05 作者简介: 冯学伟 ( 1981 - ) ,男,山西大同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契约文书的伪造、防伪与辨伪 冯学伟 (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 契约文书之所以会被伪造,和古代中国人对契约的制度性安排有关。在传统司法实践中,法 律上承认契约等书证的证明力,契约已成为诉讼的基本证据之一。因此,那些奸滑的诉讼参与人自然就会 想到通过伪造契约的方式来求得诉讼胜利。常用的两种契约伪造方式是伪造新契和揩改旧契,其中以揩改 旧契更为多见,手段、技法也花样叠出,与之相对应的防伪技术有文字防伪法、特殊记号防伪法、戳记防 伪法三种。伪造与防伪的问题一直伴着随契约发展的始终。伪造契约文书是乡间健讼之徒常用的手段,也 是讼师的拿手好戏。契约文书的防伪技巧是为人代书者的必修功课,而契约文书的伪造与辨伪也是审断官 员及其幕僚在婚田案件审断过程中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更是和讼师较量的重要领域。 关键词: 契约文书; 伪造; 防伪; 辨伪 中图分类号: DF0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 6128( 2013) 02 - 0133 - 08 或许,契约从它诞生那天起,就一直伴随着伪造与防伪的问题。可以说,明清契约在形式及结构 上朴素得近于贫瘠而又遍布机巧,其俗中见雅、雅中藏俗的精巧形式就是在伪造与防伪技术不断提高 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完善的。也就是说,结构决定功能,功能的完美实现又对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契约文书的结构形式正是在这一矛盾的不断往复中趋于完善的。 一 、 契约文书作伪的原因及其对司法审判提出的要求 ( 一) 契约文书伪造原因 契约文书之所以会被伪造,和古代中国人对契约的制度性安排有关,对于契约,中国古人自其第 一种记述形式 ( 竹木简牍) 开始,就注意到了其遏制、杜绝争讼的机制,并在程序上使其发挥了诉 讼证据的功能。据《周礼》注可判断,讼者提供不出券书,就等于“自服不直”,就得输官司。春秋 时期,亦循旧制。后来,唐宋法律承认 “私契”的效力,民间借贷、租赁、卖买、雇佣等契约,都 是确认产权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契约在司法上是有证明力的,法律承认契约等书证的证明力, 没有则不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败诉。契约成为诉讼之基本证据。[1] 因此,那些奸滑的诉讼参与人 自然就会想到通过伪造契约的方式来求得诉讼胜利。这样一来,就给案件这审理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也对古代的各级审断人员提出了契约辨伪上的能力要求。而我们的审断官对这一点也是有自觉的,如 331 法制与社会发展 ( 双月刊) 2013 年第 2 期 ( 总第 110 期) 南宋吴革 ( 即吴恕斋) 就说过: “切惟官司理断典卖田地之讼,法当以契书为主,而所执契书又当明 辨其真伪,则无遁情。”再如南宋范西堂虽认为 “民讼各据道理,交易各凭干照”,但对所呈之契约 亦相当谨慎,即使是狡诘的吴四乙用盖过官印的赤契作伪,在赤契空处后批作 “淳熙八年赎回”字 样,以图伪冒,也没逃过他的法眼,因为“元契既作永卖立文,其后岂容批回收赎”,最后将伪契毁 抹入案。[2] ( P111 - 112 ) 同样,人境认为 “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但亦深知作伪最 难之处在于“从之交易,不能亲书契字,而令人代书者,盖有之矣。至于着押,最关利害,岂容他 人代书”? 从而断定了莫如山呈上的 “托相识周祐代作批押”之契约的伪造。[2] ( P152 - 153) 再 如林鎔为富不仁,虚立死人契字,盗卖莫通判产税与赵知县。法官韩竹坡通过契上三点可疑之处而断 定其伪: 一则契上君实押字与遗嘱笔迹不同; 二则唤到君实母亲赵氏,她不特不认佥契,而且当厅亦 能自行书写,笔迹亦不同; ① 三则大凡人家交易,固有未能授印,然契主一亡,便合投印,无有印契 于业主已死三年后之理。因而将三契毁抹付案。[2] ( P172 - 173) 有的审断者还注意到了字迹和硃 印的上下关系及墨迹浓淡的不同,如吴恕斋对一件兄弟争业案中的伪契提出了三点疑问: 其一为潘琮 内与潘祖华田产,不应其弟潘柽立契断卖; 其二为契后旋添同姓潘祖应,墨迹浓淡不同; 其三为所添 字迹在契税朱墨之上。[2] ( P173) 叶岩峰对契书之真伪亦有焯见 ( 纸墨同色、年代讹舛) : 大抵砧 基当首尾全备,批约当笔迹明白,历年虽久,纸与墨常同一色,苟有毫发妆点,欺伪之状晓然暴露。 而吴五三所执批约二纸,烟尘薰染,纸色如旧,字迹如新,其伪一也。吴五三所执另一退赎批约伪技 更劣: ( 嘉泰) 二年方交易,元年预先退赎。容心作伪,殊不计岁月之讹舛。[2] ( P182) 有时契书 的伪造揩改技术高超时,超出断案者的能力范围,还可以请专业机构———书铺来辨验。如南宋时徐烨 事不干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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