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详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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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   法 律             姓  名 *************       准考证号 **************          论文题目 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年**月**日 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 论文评语: 论文建议成绩: 评审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论文综合成绩: 答辩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自考办意见: 目录 1摘要………………………………………………………………………………(4) 2前言………………………………………………………………………………(5) 3(一)无效婚姻的发展历史……………………………………………………(5)4(二)无效婚姻的认定…………………………………………………………(5) 4.1(一)重婚…………………………………………………………………(6) 4.2(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6) 4.3(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7) 4.4(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年龄………………………………………………(7) 5(三)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8) 6(四)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8) 7注释…………………………………………………………………………… (10) 8参考文献……………………………………………………………………… (11) 摘要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细胞组织,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而婚姻则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因素,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因此,婚姻效力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诸多方面。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以维护有效婚姻及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利为目的,面对无效婚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如何保护,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直到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才真正意义上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显现,并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客观问题突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无效婚姻 婚姻法 婚姻效力 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两部婚姻法都未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争论的话题。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也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一、无效婚姻的发展历史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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