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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等33名女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顾某某等33名女工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办案单位:银川市妇联权益部、宁夏言诚律师事务所 推荐单位:银川市妇联 案例基本情况: 申请人顾某某等33人于2004年受聘于银川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厦公司),工作岗位是售货员。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商厦公司未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每位申请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按时足额地支付每位申请人的加班工资。2013年4月,商厦公司将商场转卖他人,在没有事先通知顾某某等人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没有给申请人任何经济上的补偿,对申请人欠缴的各项社保费及尚未支付的工资没有任何交代。申请人顾某某等33名女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银川市妇联权益部反映问题,寻求帮助。银川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积极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并为申请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向银川市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定商厦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申请人失业补偿金。 办案过程及结果: 经仲裁庭调查查明:商厦公司于 2001年1月19日经工商注册成立,其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为“柜台、场地租赁”。2012年12月8日,商厦公司与第三方陈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商厦整体租赁给其经营,租赁期限约定为两年,从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且陈某某系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各位申请人认可其工资从陈某某手中领取支付,陈某某是受商厦公司委托向申请人发放工资,但当庭并未举证。经审理,仲裁委以申请人与陈某某(第三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商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均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作出了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仲裁结果。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及仲裁书,援助律师又帮助33名申请人变更仲裁申请对象,将第三方陈某某注册的公司作为诉讼主体重新提起仲裁申请,经过多方积极争取,最终银川市劳动仲裁委依法维护了33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思路及策略: 援助律师刚接手案件时,33名申请人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期是她们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在经济形势良好的时候却将她们辞退,因此提出的补偿要求相当高且不合情理。起初33名申请人一致认定应该以其工作的商场为被告,但是商场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商场内有多个租赁柜台存在,33名妇女在商场工作十多年,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主体单位也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问及单位主体名称,申请人无法提供也无从确定。援助律师后经工商局调取工商登记资料,才确定了商厦公司为仲裁主体,并在庭审中根据庭审调查情况,追加了实际经营管理者陈某某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案件办理的启示: 对于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迅速平复当事人的情绪很重要,防止当事人的过激行为,通过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让当事人明白问题的根源出在哪儿,如何以正确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必要,结合本案,查清楚实际劳动用工主体是关键的一步。 2.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33位妇女在别有用心的人指使下,第一次庭审还未结束,就打算在银川市政府行政中心外打横幅、标语,认为银川市劳动仲裁委没有公平的维护她们的利益,是向着对方说话。经银川市妇联和公益律师解释,终于明白责任在于她们,工作多年连自己服务的主体都不清楚,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答辩,最终查实劳动主体,正是为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3.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收集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劳动者有效维权的关键,因此,要加大对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懂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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