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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申办程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申办程序 一、受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有布局合理的停车场地、行车通道和检验驻车制动的坡道(只设摩托车检测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需设置此坡道),并按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不妨碍交通; (三)检验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防雷和安全防护等措施良好,检验厂房应与业务大厅分开,各工位有相应的检验场所,检测线布置合理; (四)有符合申报承担的检验项目要求的检验设备及有关检验设备的校验设备; (五)每条检测线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技术职称的主任检验员、3名具有一定的机动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人员、1名设备维护人员以及1名计算机操作员;承担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还应配备1至2名具有1年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验的工程师或者技师; (六)配备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计算机联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申请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2、申请书及4个附件1套,附件包括: (1)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可用A4纸打印或正式文件附上); (2)固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复印件各1份(申请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3)设备清单; (4)检验人员一览表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申请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二)申请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申请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2、申请书及4个附件1套,附件包括: (1)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可用A4纸打印成正式文件附上); (2)固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复印件各1份(在原场所增设检测线不需提交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申请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3)检验设备变更情况说明及检验设备清单; (4)检验人员变更情况说明和检验人员一览表及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申请时附上书面证明材料)。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料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五、许可程序 (一)业务流程图: (二)具体程序规定: 1、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 3、核查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核实(增设检测线、搬迁机构或搬迁检测线不需专家核查),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核查报告。 4、办理人自收到核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5、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批。 6、办理人自局领导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办理人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资格证书。 六、许可期限 30个工作日: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核查及申请人整改的期限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收费及收费依据 行政部门不收费 受理及初步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材料审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 审 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人自收到核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审 批 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审批 决 定 办理人自局领导审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制 证 办理人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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