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参仙源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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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参仙源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参仙源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关于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参仙源参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接 受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诤、乔栋 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 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年4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5年4月28日向各股东发送了《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参仙源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现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做出了通知。 2015 年 5月 14 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 成了公告中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成波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99,05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66%。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及工商变更相关事宜 的议案》。 经本所审查,上述议案与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 参仙源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一 致同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参仙源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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