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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下之责任风险-论董事注意义务中
論董事注意義務中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義務
楊竹生*
目 次
壹、前言
貳、董事注意義務之內涵與判斷標準
一、美國公司董事注意義務之內涵與判斷標準
二、我國公司董事注意義務之內涵與判斷標準
參、美國公司董事監督義務中符合法令之義務
一、概述
二、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
三、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之見解
四、美國公司董事指導手冊之見解
五、公司治理原則之見解
六、美國聯邦法之相關規定
七、美國聯邦量刑指導原則之相關規定
八、小結
肆、我國公司董事監督義務中符合法令之義務
一、概述
二、我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三、公司治理原則之見解
伍、結論
關鍵字:董事、注意義務、監督義務、重大過失、符合法律機制
投稿日: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接受刊登日: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 美國密西西比州立大學法律博士,現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本
文承蒙兩位匿名審查委員惠賜修正意見,受益良多,謹此致謝。
2 中原財經法學 2004 年 12 月
壹、前言
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本架構係將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股東係公司之所
有者,然股東人數眾多,無法人人均參與公司之經營,公司之經營遂交由
董事負責,董事既由股東賦予公司營運之重責大任,董事勢必具有相當之
權能,始得為股東追求最大之利益。於賦予董事最大權能之同時,同時亦
對董事之科以相當之義務,以免董事犧牲股東之利益以求取自身不當之利
益。
依美國公司法之規定,董事對公司與公司股東負有信(受)託義務
(fiduciary duty),信託(fiduciary)一字本源起於拉丁字 fides,與信心
(faith)、信任(confidence)同義,本用於說明案例法(common law)上
受託人之義務1。受託人(trustee)、遺囑執行人(executor)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對受益人(beneficiary)而言係居於信託關係,對受益人
均負有信託義務,受託人於執行職務時必須善意(good faith),且不得利
用其身份與信賴以圖利自己2。而信(受)託義務依信託法法律整編
(Restatement (First) of Trust)規定,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忠實義務與注意
義務,其後由於公司組織於商業社會所扮演之角色日趨重要,法院遂將信
託法上受託義務此一概念移植於公司法,董事管理公司財產視同受託人管
理信託財產,董事、公司之高級職員對公司及股東因而亦負有信託義務3。
1 JEFFREY D. BAUMAN ET AL., CORPORATIONS LAW AND POLICY 607 (2003).
2 MARK REUTLINGER, WILLS, TRUSTS, AND ESTATES 156 ( 2d. 1998).
3 Edward Rock Michael Wachter, Dangerous Liaisons: Corporate Law, Trust Law,
and Interdoctrinal Legal Transplants, 96 Nw. U. L. Rev. 651, 653-657 ( 2002).
第十三期 論董事注意義務中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之義務 3
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於美國發展迄今已有超過百餘年之歷史,實係美國公
司法上最重要之議題。
依美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注意義務之範圍包括董事為商業決定及監督
公司業務執行;董事忠實義務之範圍包括:有利害關係之董事與公司為交
易(self-dealing)、公司董事與經理人報酬之決定(executive compensation)、
公司機會(corporate opportunity)、暨控制股東出售公司之控制權(sale of
control)等。由於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之內容繁多,本文因限於篇幅,將
著重於董事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中符合法令之義務。由於注意義務之規定一
般而言適用於公司之董事與高級職員,本文為求論述方便,所探討之對象
僅以公司董事為限。此外,因公開發行公司規模龐大、組織複雜,公司由
董事會管理,公司日常業務之處理由公司之高級職員與其等聘任之人員為
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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