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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
清远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清远市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方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资金分担】各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属于地方各级财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所增税负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负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职责分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局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职责:
1、县(市、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委托县(市、区)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县(市、区)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县(市、区)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每季度各县(市、区)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县(市、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依据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县(市、区)财政多退少补;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负责对试点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二)国税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国税局受同级财政局委托受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财政局督促本辖区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市国税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国税局的委托受理、审核、协助各县(市、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财政扶持资金等工作。
(三)地税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地税局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监控责任】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各级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对比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九条 【申请条件】试点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逐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逐月《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逐月《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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