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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监督 第二节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节 安全资金 第五节 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章 矿建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立井的开凿和支护 第三节 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 第四章 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 第一节 通风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 第四节 防尘 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破材料的贮存 第二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三节 爆破材料的运输 第四节 井下爆破 第五节 爆破材料的销毁 第七章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质 第三节 测量 第四节 防治水 第八章 运输与提升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巷运输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九章 凿井主要设备 第一节 空气压缩机 第二节 凿井井架 第三节 凿井稳车 第四节 提升容器、钩头、滑架 第五节 凿井钻架 第六节 大型抓岩机 第七节 吊泵与水泵 第十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 井下电缆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十一章 土建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坑支护 第三节 脚手架工程 第四节 洞口和临边防护 第五节 临时用电 第六节 起重机械 第七节 拆除工程 第十二章 安装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高空和井筒作业 第三节 吊装作业 第四节 焊接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章 抢险救灾 第十五章 附则 附录 计量单位符号与计量单位名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建设职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XX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煤炭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煤矿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强化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自我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完善安全保障设施,保证安全施工。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施工的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省煤炭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建设的安全监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集团公司,对辖区内的煤矿建设工程和煤矿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 第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集团公司都要明确1名行政副职负责基建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 基建安全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第九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煤矿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矿山救护、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劳动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参加矿山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组织措施的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不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提出停工、停建整改意见。 (五)监督检查重伤、死亡事故、二类以上的机电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职工的安全行为,对违章职工提出处理建议。 (六)监督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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