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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探析

事后不可罚行为探析 【摘要】事后不可罚行为,也称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或共罚的事后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探讨较少,刑法典和刑事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直接使用事后不可罚这样的词语,但是却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比如我国刑法典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以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律并没有将行为人本人将自己的犯罪所得加以窝藏、转移、收购个销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在理论中将这些规定称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如何界定?本文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定义、特征及不可罚的理由等方面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后不可罚行为 状态犯 期待可能性 一、事后不可罚行为概念 (一)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 刑法一般理论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存在于状态犯中,但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待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叮罚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于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确保或利用前行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又不另破坏新法益的行为,即事后不罚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达到既遂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其持续不法状态的行为,不予单独处罚。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之后,又实施了一个主动行为,后行为在原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之内,对前犯罪状态加以保持和利用的行为,而不再侵犯发其他法益。 要弄清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首先应该将状态犯搞清楚。刑法理论中将状态犯界定为:犯罪完成以后,虽然行为已经停止,但是其违法状态仍在持续中的称为状态犯[1]。状态犯是与即时犯、继续犯相并列的一种犯罪形态,其由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两部分构成。因有不法状态的存在而有别于即时犯。即时犯中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害因犯罪行为的停止而停止,又因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并非相伴始终而不同于继续犯。不法状态不同于犯罪结果,它是指犯罪行为完成后,其对犯罪客体的持续侵害状态如盗窃后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状态;而犯罪结果则是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现实的既定的表现,不具有可延续性如杀人后的死亡结果,故状态犯不同于结果犯。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结果犯要求行为实施完毕,同时法定危害结果也发生的犯罪状态,在此看来上述状态犯也应该是种广义的结果犯。因此对于结果犯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是犯罪行为完成以后,犯罪客体仍然处于不法侵害状态,这种状态所对应的是状态犯;第二种是犯罪完成,犯罪结果发生以后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即结束,犯罪客体没有处于继续侵害之中。这种犯罪状态对应的是前文第六脚注种所指的结果犯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状态犯是犯罪结果持续一段时间,而结果犯也是犯罪结果持续一段时间,状态犯和结果犯的区分完全是数学上的区分,这种区分没有意义。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犯罪后客体是否继续被侵害是区分的关键。 在非状态犯的场合,犯罪完成以后,犯罪客体没有继续被侵害,行为人没有必要实施其他行为来保持或者利用其前犯罪的利益。因此笔者也认为,只有在状态犯的场合下,才有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上述观点中第三种观点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是持续犯罪不法状态的行为,如盗窃后的持有赃物的行为,我认为这种观点太过于狭窄,犯罪后利用前犯罪的利益行为,如盗窃后的销赃行为按照第三种观点就应该定罪处罚,这对行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利用犯罪行为结果的行为,也过于宽泛。如行为人在盗窃财物中意外发现有枪支,而事后加以利用。这种也能认定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吗?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定的,盗窃有枪支而加以利用的,构成犯罪应该数罪并罚。 (二)笔者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认定 笔者对上述的观点持一定的赞同,但并不是完全的同意。我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中,对犯罪状态的保持行为和部分的对犯罪状态的利用行为而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虽然从犯罪构成理论将这些行为成立犯罪,但是由于该行为于前犯罪行为的状态中,已经被评价,所以不再以犯罪论处的行为。 对前犯罪利益的保持行为,我认为应当同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持有性犯罪相对应,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部分对犯罪状态的利用行为的认定应该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该行为存在于状态犯之中。 2、在没有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即应当排除如果第三人在没有前犯罪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也被评价为犯罪的情形。 例一,甲明知是赃物而窝藏,应定窝藏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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