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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业促销活动中经营者价格行为
规范和加强商业促销活动中经营者价格行为
金华市物价局 邵金钱 陈洵忠
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市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31亿元,增长13.5%,今年年初以来一直稳定在13.5%上下一个百分点范围内波动。
(二)我市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从最早的百货大楼到后来的商厦,再到中洋超市的产生和连锁超市的进入金华,随着时代、国美、苏宁等一批外来商家的不断加入,带来了商业零售企业新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推动了金华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繁荣金华商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给金华市区这个只有50万常住人口的城市带来了新的生机。目前市区除专业市场外,金华零售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福泰隆商业广场为代表的精品加超市;二是以中洋超市为代表的连锁超市,三是以金华第一百货、福华百货等为代表的精品店。从门店布局到商品结构,调整,才形成较为固定的经营模式,基本上都可以定格为是一种同时满足不同层次消费人群、不同消费需求,集百货店,精品专卖店与平价超市于一身的“都市型购物中心”经营模式,使其获得了最大程度的人气和销售业绩。
(三)商家深层次内部经营管理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市区许多大的百货零售企业从以前国有、集体性质,通过改制、兼并,转换经营机制,发生了质的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开始,对下属员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或实行经济承包,奖优罚劣,从而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企业甩掉包袱,提高了经济效益,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时过境迁,虽然商业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经营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商场对商场柜台、特色屋、精品屋等进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方式尚未改变。商业企业为了不断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市区除连锁超市以外的第一百货、福华、福泰隆“心理偏好”,一方面利用“价格愈低愈好”的心理大做文章,打出“买就送”、“满就送”、“打折销售”、“返利销售”等五花八门的商业促销招徕顾客,投其消费所好;另一方面迎合消费者认为便宜没好货,价格越高,商品质量愈好的心理,对一些原本进价低的商品进行价格跳级,与生产企业联手虚填商品小标签、虚报进价,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给消费者带来了价格困惑。实际上,价格是厂商的“生命线”,“买的没有卖的精”,企业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者要想占到便宜很难。
二、在商业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沃尔玛、时代超市、国美、苏宁等一批国际、国内大型商家、超市、连锁超市的入驻金华,在推动金华商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给金华商家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商家为了占领市场,争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就需要不断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采用各种不同的营销策略来吸引消费者,由此引来了花样众多的商业促销。零售商的各项促销活动,一方面繁荣了市场,促进了商品流通,扩大了消费。但另一方面不规范的商业促销行为和不良的商业竞争行为,容易引起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2005年度和2006年春节期间,商家推出了各种“买就送”、“满就送”、“来就送”、打折销售等商业促销活动,在零售行业的促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价格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许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零售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满就送”、“买就送”、打折销售等商品促销宣传中,隐瞒价格条件。
经营者在进行商品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在本经营场所首次销售的商品,实行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折价起止时间、销售价、折价幅度或促销价等内容;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但有的商家为了达到某种商业促销目的,起到商业促销预先设计的促销效果,在一些媒体的报纸、彩页广告的宣传中,不遵循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报纸、彩页广告的宣传中,只告知一些促销、打折销售活动中买多少送多少的比例、折扣的多少,单纯“买就送”、“来就送”多少,但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所赠券票的使用比例、兑现使用方式、赠券使用有效时间、不参加活动的例外商品等未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在促销活动中对消费者作出种种限制。有的零售商甚至还单方面规定,对促销商品一律不承担退换货责任等。当消费者提出种种疑问时,商家就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种种权利,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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