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透运行有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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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透运行有关制度

武安市水利局 关制度 武安市水利局 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条: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二条:副局长在局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分管工作。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积极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与局长沟通;涉及其他副职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办理。 第三条:局长不在机关时,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机关工作。 第四条: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下简称正职)负责制。正职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工作。正职不在机关时,要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工作。暂时未任命正职的,由局领导指定的副职牵头主持该单位全面工作。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受正职委托分管工作。正副职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协作。 第五条:各科室是局领导的参谋助手,对分管工作起着领导、指导和检查职能。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要及时妥善解决,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不能自作主张和擅自处理。 武安市水利局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来局办事人在水利机关所问询的第一人,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必须将办事人所提出的问题,介绍、解释清楚,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凡接待办事人首问时,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负责将首问办事人引导到直接负责该事项的科室,并向办理人员交待清楚需办事项。 第五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而又办不了的事宜,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并向办事人说明情况,直至办事人满意为止。 第六条:对每天接待的群众和问题,要专人负责登记、记录、落实和回访。力争使办事人的各项涉水事宜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使办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武安市水利局 限时办结制度 (一)取水许可证办理时限: 1、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或取用矿泉水在1万立方米以下,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矿泉水在1万立方米以上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二)取水工程建设同意(钻井)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水土保持方案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水事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 (六)信访接待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武安市水利局 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服务社会方面造成失职责任的追究。 第二条 失职行为的追究,由武安市水利局失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追究失职行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和服务社会人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执法不公,漏征、少征、溢征水利政策性规费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规定程序和期限的。 (三)违反规定,未持证执法的。 (四)超范围、超职责、越权进行罚没款物的。 (五)处理、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对服务承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利的。 (七)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水事案件,把关不严,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九)向企业人摊派钱物、乱收费的。 (十)在办案、征费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业不正之风或“以权谋私”问题的。 (十一)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失职行为的追究应当根据失职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自我认错态度,决定免予、单独或合并适用上述所列种类。   第六条 失职责任,由失职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失职责任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主管领导失误,造成危害性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主管领导对承办人有失职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失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失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大会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失职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失职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部门赔偿损失后,再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失职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追究。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执法或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乱摊派、乱收费,吃、拿、卡、要、报的。 (二)对造成的过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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