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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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 1.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1.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GB18352.2-2001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 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 第二类车, 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 1)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2)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以第一类车进行的试验可以视同第二类车,反之不可。 3)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点火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系统或供油方式 燃料种类 发动机排量±15%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心距 气门数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 注:允许车身、变速器、轮胎尺寸不同。 曲轴箱污染物 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8352.2-2001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系统原理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4.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蒸发污染物 4.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8352.2-2001 发动机生产厂家相同; 燃料/空气计量(即:喷射、化油器)的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相同; 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相同;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空气滤清器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如果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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