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税收策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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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税收策汇总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增值税为属地缴纳原则。 1、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国税发[1998]137号?《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 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3、国税函发[1998]718号 第一条 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但由于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1998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税收缴纳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1、财预[2008]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统一计算”就是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需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是符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5条关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应纳税额的缴纳;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成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将总机构计算的应纳税额分成相等的两部分,50%由总机构缴纳,另外的50%由分支机构缴纳。如果一个总机构下设多家分支机构,则再由各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自己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各分支机构的分享比例按照各自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0.35、0.35、0.3的权重计算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应纳税额的分享;“财政调库”就是在坚持目前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的前提下,对由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不是在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而是由财政部在全国各地之间进行分配。目前的所得税是共享税,中央占60%,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占40%.10号文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问题上,虽然没有改变目前60:40的分享比例,但是却将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变成全国各地方共同分享。具体办法如下:“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全部税额的50%,但是这50%又分成相等的两部分:应纳税总额的25%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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