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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稿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5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6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7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8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0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12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档案材料的管理 13
第十二章 会后事项 14
第十三章 附则 14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章程》;
审议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且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股东大会的召集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1/2以上的外部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或只有2名外部监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或2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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