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节 违宪审查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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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节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五章 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 2.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二、违宪审查的体制 (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1.含义: ——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2.代表国家:英国、前苏联 3.特点:事后审查、抽象审查 4.理论基础:议会至上原理 (二)司法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的起源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博纳姆是剑桥大学的一个外科医生,他未经医师协会许可便擅自在伦敦开业,医师协会以此为由给予他罚款与监禁。 【判决】:“在许多案例中,普通法将控制议会法案,且有时判决它们完全无效;当议会法案违反了普遍权利或理性,或不可能被实施,那么普通法就将控制它并判决这类法案无效。” ——柯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评析 “当我想到他的伟大、正义以及智慧时,我确实完全相信,如果要用一个人物来代表美国的法律,那么无论是怀疑者还是崇拜者,他们都会同样毫无争议地赞同只能是一个人,这就是约翰?马歇尔。” ——霍姆斯 (三)宪法法院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立法法》第88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法》第90条第1款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第90条第2款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立法法》第91条第2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孙志刚案 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案情: 2003年5月14日,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广州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呼吁城乡同命同价 【案情】: 2007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一份快递,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进行审查。 胡星斗建议案 2004年11月9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名为《对二元户口体制及城乡二元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在这封长达2500字的建议书中,胡星斗对现行的二元制的户籍制度提出了质疑。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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