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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广告人的权利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第二、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 (1)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若存在以下因素,则有可能丧失请求支付报酬的资格。 (1)广告相对人曾经表示不领取报酬,但又后悔的。当然排除其第一次意思表示是在暴力胁迫之下做出的。这样做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悬赏人权利,以防止广告相对人的意思反反复复危害悬赏人利益。 (2)广告相对人对悬赏人达到悬赏目的负有一定法定义务,如:2004年的马加爵案件中,若提供线索的不是普通市民,而是一名执法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那么他就不具有报酬请求权。 (3)广告相对人对悬赏人达到悬赏目的负有一定合同义务,如:2005年全国热炒的超级女声,主办方的目的是选出新年的产品代言人,但是如果其本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再度登台并获胜,那么他同样不具有求偿权。 (4)广告相对人采用了不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不法行为导致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如 如:张三偷了李四的包,李四为寻包发出悬赏广告。另一种是为了求偿而采用不法手段,如优等悬赏中,为获取酬金,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来申请评定。 7.优等悬赏广告(发明专利完成的悬赏广告、建设图纸的悬赏广告,广告词征集的悬赏广告、特定作品完成的悬赏广告等): 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一定期间完成指定行为的数人中的优等行为人给付报酬,对其他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不给付报酬的悬赏广告。 第二节债法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上的债法:以债法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债法编。 实质上的债法:包括形式上的债法在内的有关债的关系的单行法,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 我国的债法主要是单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如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 二、债法的特征 (一)主要体现为动态财产法。即发生财产流转,买卖、赠与,互换等,但财产流转不一定是转移所有权。如保管,租赁,借用等都是如此 (二)主要内容为任意性法律规范 主体、内容、客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法最为典型 (三)适用具有广泛性 存在财产的领域,基本上都可看到债的影子,即使在财产处于静止状态下也会有债的存在,如夫妻财产的约定,合伙人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等 (四)共同法的特征,具有国际化趋势 财产流转、财产交易突破国界,在国与国之间进行,须遵行共同规则,典型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国际公约的缔结等 三、债法的地位 (一)债法的地位 1.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包括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婚姻与继承等几个部分。 债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动态的财产关系,与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法,与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知识产权法统称为财产法。 2.民法的总则的规则原则上适用于债法 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范围、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总则部分的内容同样适用用债法。 3.债法与民法其他部分法具有密切的关系。物权与债权,债权与婚姻、继承,子女抚养协议等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领 不得无故迟延受领 提供必要协助义务 (4)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 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共同点:都是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存在于合同生效后到合同履行完毕前的整个合同存续期间。对该义务的违反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附随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律或依诚信原则、交易习惯以及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可依法产生,可依约产生。 (1)通知义务《合同法》第230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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