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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
2017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7年计划选派访问学者、博士后3900人。 第四条 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选派专业领域由各校结合本校人才队伍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留学人员需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第八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按规定申请报销不超过1000英镑的Bench Fee。 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与各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条 须为高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教师、实验室骨干或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应为1971年4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为1976年4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师资(含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录取”的办法。访问学者重点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其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科研团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成员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等进行课题研究与科研合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对候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组织3名(含)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对候选人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经校内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2017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15日。项目实施院校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2017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4月20日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原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评审意见表》及候选人其他电子材料扫描后统一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候选人纸质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校内专家评审意见;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及录取材料将邮寄至申请人所在学校。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7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正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并在派出前三周将公证后的协议书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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