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docVIP

關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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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含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揽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负责受理其施工许可分级管理区域内的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其受理备案合同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 施工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附表1); 2、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3、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4、直接发包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报价书;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3、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4、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 5、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第七条 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二)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四)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直接发包通知书是否一致; (五)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六)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分包工程是否与《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拟分包工程一致; (八)发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承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九)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相应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九条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在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持变更协议、《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4)到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工程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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