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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分受损,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分析: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2. 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礁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500箱既受热烤、火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的水渍损失。(4)300箱已烧毁。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性质。 分析: 1. (1)共同海损;(2)热熏损失为单独海损,水渍部分为共同海损;(3)(4)为单独海损。 2.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它原因使船舶、货物受损害,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任何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不得受到补偿。 3. 本案中的情况的判断和处理如下: 对(1)种情况,因为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经过用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牺牲,而且500箱货物仅受水渍损失,既没有着火痕迹,也无热熏损失,应视为共同海损。 对(2)种情况,由于没有任何着火痕迹,仅受到热熏和水渍损失,按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对(3)种情况,由于这200箱已着火且已被扑灭,因此,虽有严重水渍损失,但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对(4)种情况,则理所应当视为单独海损。 案例三: 某合同中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我公司于5月12日收到USA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1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 1. 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合同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信用证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另外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 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并无冲突,买卖双方要受合同及信用证的双约束,故我方于6月一次装运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故而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是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的。 * *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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