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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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

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本文主要是对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相关完善建议,主要目的为日后相关部门工作提供有效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问题;建议   现今《行政诉讼法》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人及利害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为此,正视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未能对行政诉讼中最长起诉期、一般起诉期限进行合理规定   对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设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最长起诉期限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属于一种并存关系,这种关系导致在同一部法律当中并存多个最长起诉期限。一般来说,只能有一个最长起诉期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长起诉期限则不能称为最长起诉期限了。二是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不动产来区分最长起诉期限的做法缺乏科学合理性。这主要是因为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不一定都比涉及动产或其他事项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来说更重要和迫切。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根据行政决定是否经过行政复议分别规定起诉期限的作法不合理。因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其做出的复议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同样是属于行政行为规定的起诉期限为何不同呢?二是对于该起诉期限来说偏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对于行政效率过多考虑大致期限太短。   (二)对于起算点未能做出统一标准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对起算点未能做出统一标准,而是根据情况不同制定不同的起算点标准,导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出现多元化,毫无章绪。根据相关数据调查统计发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最少有5个不同的起诉期限起算点.这么多的起算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但是却显得杂乱无章,缺乏核心,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的掌控以及运用。例如:行政机关不但对于起诉期限、诉权没有告知,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没有进行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到底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起诉还是第42条来进行起诉?按照不同的法律条文其起诉所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   (三)对于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的未能做出合理衔接   对行政行为不服进行救济的两种法律手段包括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了法律主要采用“复议前置后诉讼”和“或复议或诉讼”两种模式来为当事人设定这两种手段。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以诉讼或者以复议作为原则,除了复议前置后诉讼外,换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方式来提起诉讼。只有法律在特殊情况之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进行复议,若对复议不服,才可以进行诉讼,提起诉讼的一个毕竟程序是复议,若不进行复议就不能提起诉讼。   (四)未考虑到提起的诉讼类型不同以及起诉期限的要求不同   从《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主要是采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适用于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起诉期限进行规定,而没有根据行政诉讼类型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进行规定。这种方式来规定起诉期限未考虑到提起的诉讼类型不同,没有考虑到起诉期限的要求不同,更加没有考虑到行政行为性质所造成的差异。最终导致当事人在提起确认违法行为以及确认无效行为的诉讼的时候也需要遵守起诉期限的荒谬结论。   (五)起诉期限的延缓制度不完善,且无起诉期限中断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4〕对行政起诉期限的延缓作了规定。但该条文规定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期限太短,不利于当事人申请起诉期限的延缓;本条也没有对申请延期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规定;既没有对申请延缓的次数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人民法院拒绝延期的决定规定进行救济的途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扩大和放宽了申请延期的条件,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提起诉讼的,没有规定起算点。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规定起诉期限中断制度,这不利于充分保护起诉人的行政诉权。   二、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问题提出的修改建议   (一)对最长起诉期限、一般起诉期限进行合理确立   合理最长起诉期限制度:对于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时间到底要怎样确立才是最合适的?学姐对于这个问题也未能达成完全一致。从域外国家地区来看,他们在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不会超过3年。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不能用民事法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来对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进行规定,对于时间长短的设定应该要考虑到如何促使当事人尽快地行使自己的起诉权利,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其合法权益上尽力符合良好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所提出的规定与要求。所以,只需要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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