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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法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方式探析.doc

应用型法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方式探析   摘 要:文章从法学类课程进程性考核改革的意义着眼,阐述了适合于过程性考核的法学课程类型,以哈尔滨理工大学为例,着重分析了应用型法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效果,并提出了应用过程性考核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法学;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2-0029-04   一、法学类课程过程性考核改革的意义   法律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之前,但在方法上的改革却只经历了苏格拉底讲授式、哈佛大学郎得尔案例式和诊所法律教育方式,而后两者的出现只是在所有改革的尾声出现的。然而,即使在改革的最前沿美国法学院的教育视野中,三种教学方式也是平分秋色、相互借鉴。今天,法学学科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挑战一方面源于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锐减和法学学生数量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源于法学学科本身较为枯燥并较难理解,加之伴随高校扩招而来的学生素质的下降,这些都使法学教育工作者们陷入了对法学教学状态的担忧。很多学科都面临着学生对课程失去兴趣的普遍局面,法学则在这种趋势中更为明显。法学教育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学课程的学习者应当具备较强的理解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法学教育是一种价值与理性教育,休谟说,我们的理性覆盖如果不借助于经验,则关于真正存在和实际事情也不能推得什么结论。因果之被人发现不是凭借于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1]。在法学学科的性质上到底应当放在研究生阶段还是本科阶段的确也是一个值得仔细思索的大问题,孰是孰非或许还需要进一步的实验,验证法律与法学的学习是否适合在豆蔻年华的人群中开展。在全世界范围法律课程分为在本科阶段开设和在本科阶段后开设两种,我国属于前者。在本科阶段现有的大方向改革不变的情况下,如何使法学教育脱离现实的困境,可以依赖于师资素质的提升、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教学内容的更新,很多因素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但其中教学方式的改革或许是一根有用的救命稻草。   法学教学的通病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和学严重脱离。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学生失去了对上课的浓厚兴趣,而教师则在严重的科研压力下脱离钻研具有吸引力的讲课策略和内容。较为古板的教学大纲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加之法学课程本身较其他学科更为枯燥乏味,学生表现出对课堂教学的冷漠。在严酷的社会就业现实的压迫下,这种状况还表现在对毕业实习的虚化和对考试成绩的漠不关心。第二,学生普遍对读书失去浓厚的兴趣,在所有的学科中没有哪个学科表现出学生对本学科书籍更大的厌倦。根据平时的教学经历可见,很多学生的兴趣宁愿放在文学、社会和娱乐上。这种状态实际上加剧了法学教学的难度。兴趣是法学学习的先导,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重塑学生对法学学科的兴趣上来。第三,考核方式简单化、轻松化和缺乏个性化。大学存在很多的顾虑,除了国内少数顶尖大学,一般大学并未及时缩减法学生源的数量,学校普遍存在减少法学学生数量的忧虑。在考核方式的改革方面,表现为缩手缩脚,不能坚持严厉治学和精益求精的教学原则。传统的闭卷考核的目的不在于对学生课堂学习的检验和优秀学生素质的培养,甚至不在于理解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熟悉程度。顾及到需要保证大多数学生的及格率,大多数教师不得不降低试题的难度,不能实现对优秀人才的个性差异化培养。而科学的考核方式应当建立在引导和鼓励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拘泥于课本,独立思考,敢于创新,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   在众多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中,过程性考核几乎得到了大多数法学教育者的青睐,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过程性考核将学和考捆绑在一起,改一次性考核为多次过程性学习的监督和考查,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地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和个性差异。第二,理想状态下的过程性考核能够大大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教学相长。法学课程的应用性较强,很多学科仅仅依靠教师的讲授难以达到教学的目标,过程性考核适应了应用性的课程属性,能够通过亲身经历的实践和探索掌握法学知识,还可以获得一些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取的社会交流经验和社会认知以及道德干涉。第三,过程性考核通过压力式教学、自主性学习的方式,教师通过个别化指导,有利于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差异化培养,更有利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讲授式大班授课的缺陷就在于它无法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不能在同一时间中显示出不同学生对同一知识的不同需求,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潜力,不能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认知程度,从而纠正教学任务。过程性考核的优势得益于巨大潜力的“学生投入”空间,“学生投入”的概念源于阿斯汀的参与理论[3]以及佩斯和帕斯卡雷拉提出的“努力程度”[4]的概念。将统一范式的学习模式转变为个性化的学习激励,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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