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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司法考试
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
(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
司法考试
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
倘若把法学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因而,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根据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特质,要学好法理学,从而在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需要特别注重下列诸端:
其一,基本概念要牢固掌握。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常规考察重点,大量的基本概念的考察都出自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内容,这是无论哪一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其二,将案例引入复习环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某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法律就是学习一个个的判例,这无不说明具体案例对于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在法理学复习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让考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如何从抽象走向具体,或从具体走向抽象;案例分析还可以引导考生思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何关系等等。此外,将案例引入法理学复习中来还有助于加强考生对问题的理解,培养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高质量地完成司考目标。
其三,要注意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这是近几年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是在个案中考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一个概念、一个个案”的复习方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里所举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举一些例子来帮助理解。因为司考有了重视实践这样的特点,所以第二章法的运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的内容,要结合《立法法》来复习,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两部分也是雷打不动的重点。
另外,学习法理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问题,也要善于运用部门法的知识来论证、升华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运用法理学的知识来理解部门法。
学好法理学,塑造自身法学基础理论修养,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对于法理学的融通掌握,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而且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大有益处。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复习:法的作用
1.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1-52,多)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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