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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交易安全保护与默示许可
论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交易安全保护与默示许可——兼评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案二审判决On the Absolute Right Natur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rade Security and Implied License: Comments on the Second Instance Judgment of Founder vs. PG Relating to Font Infringement李宗辉摘要: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案二审判决引发了对若干著作权法基本问题的思考。我们应当重视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谨慎拓展法律规定之外的著作权限制,探索著作权许可中保护交易安全的方法,明确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及其对著作权法的意义。关键词:著作权 绝对权 交易安全 默示许可Abstract: The judgment of the second instance of font infringement case between Founder and PG caused thinking of several basic questions of copyright law. 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absolute right nature of copyright, carefully expand the copyright limitation beyond statute provisions, find methods to protect trade security of copyright license, and identify the conditions and range of the implied license and its value to copyright law.Key words: copyright; absolute right; trade security; implied license2011年7月5日,备受瞩目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侵犯“飘柔”倩体字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诉人也即一审原告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然而,二审判决却着力阐述了一审判决并未涉及的新理由,即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并以此作为判决结果的主要基础。如此一来,在字体版权保护的特殊问题之外,该判决实质上引发了更为一般性的对著作权属性、交易安全保护与默示许可等问题的思考。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及其限制在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曾经有版权(copyright)与作者权(author’s right)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由作品创作产生的权利是纯粹的财产权还是兼具人身权的性质。这种分歧在当代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得以消除或者被予以搁置,著作权包含精神权利的内容成为一种共识,我国《著作权法》就规定版权与著作权为同义语。然而,在大陆法系内部,著作权在另一种权利划分维度上的属性常常为人们所忽视,即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是德国民法理论从权利的效力角度所作的划分,前者是指对任何人皆产生效力的权利,也被称为对世权,后者则是指仅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也被称为对人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论划分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物权编与债权编二元结构的基础,这一划分在更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立法中体现为绝对权实行法定主义,相对权遵循约定合意。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在现代民事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性质充满争议的新型权利,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却是德国民法学家的共识。关于强调知识产权绝对权性质的重要意义,我国早就有学者撰文作出说明,并认为应当以清晰准确的“对世权”取代易生歧义的“专有权”,毕竟所有民事权利皆具有专属性,“专有权”的表述无助于厘清和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由上可知,作为知识产权主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是绝对权,这一点应无疑问,因此著作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权利,不得影响该权利正常行使的消极义务。另一方面,现代以来传统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又遇到了一定的挑战,集中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以及相邻关系制度等方面。而这种绝对权弱化的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反映得更加具体化、系统化、制度化和规则化。就著作权而言,由于作为权利保护客体之作品与人类的知识学习、文化传播、艺术革新和思想进步息息相关,著作权的行使更加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其绝对性强度要明显弱于传统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这首先体现在著作权的保护受时间限制,而所有权则是永久性权利。除此之外,各国通常都规定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这两种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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