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两汉的法律制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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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的变化 (一)黄老之术 这是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指导思想,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初统治阶级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以巩固刚刚建立的政权。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所以,“道莫大于无为”。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以后的立法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思想。 为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认为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他又说“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也就是说“德主刑辅”,或说“大其德而小其刑”。 汉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确立了“刑德并用”办法。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武帝以后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很大。 二、主要法律 1.“约法三章” 高祖元年(前206)刘邦入咸阳与秦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与秦法相较,简便易懂,受到秦人的欢迎。 2.《九章律》 “萧何次律令” 后来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次律令”,“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就是在秦的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增加了户、兴、厩三章。《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 《九章律》比秦朝苛严的律令远为宽缓和简明,成为汉朝制定法律的基础。 3.军法 “韩信申军法”, 韩信删定军法,将原来芜杂的182家兵法,“删取要用”,定著为35家。 4.章程 “张苍为章程” 包括制定历法和规定汉代度量衡两项。历法对于确定封建王朝的正朔、安排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当时规定仍用秦朝的《颛顼(zhuān xū )历》(十月为首),被称为“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 5.礼仪 “叔孙通定礼仪” 汉七年(前200)十月,长安举行长乐宫落成大典,按照叔孙通所定仪式,文武官员严格按尊卑次序分别列队拜见皇帝,不合仪法者当场被带走,“诸侯王以下莫不振恐肃敬”,于是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 6.汉律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汉武帝时期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引起新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连同《九章律》和《傍章》,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7.《酎(zhòu )金律》 是汉朝政府用于巩固皇权,削弱地方诸侯力量的一种手段。酎金是汉朝祭祀宗庙时,由诸侯奉献的进贡。 汉文帝时对于酎金的数量、大小、颜色、成色等有严格的规定。稍有不和,即定为“坐酎金”治罪。作为惩罚,诸侯国除,王削其县,打击地方诸侯势力。 《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卫青儿子阴安侯卫不疑和发干侯卫登坐酎金失侯。和卫青出击匈奴有功的公孙贺、韩说等也因酎金失侯。 8.《左官律》 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三、法律形式 (一)律 律,即通常所说的“法典”,是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把前代皇帝的诏令中长期有效的编著为律,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二)令 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汉代的诏令非常多,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针对性灵活性非常强,成为汉代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令的效力高于律,较律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 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已“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用起来非常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三)科 科就是科条或事条,亦即法令条文,包含“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的意思。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 《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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