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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 甲方: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经现场检查评定等认证程序,有机产品 认证证书所列产品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批准认证。甲方向乙方颁发有机产品 认证证书,甲方允许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正确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此甲、 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 标志,本协议统称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 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机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 《有机产品》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在获证产品或 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 志),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 乙方在有机产品包装上粘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乙方需制订本组织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或制度,填写产品认证标志 申购单(在哪种认证产品上使用、产品的包装规格、所需标志规格、数量等信息), 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申请购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经甲方核实确认,乙方与甲方 签订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后并寄送有机产品标志,方可使用有机产品 认证标志。乙方不得私自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加贴。 □乙方在有机产品包装上印刷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乙方需制订本组织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或制度,填写产品认证标志 申印单(印刷标签式样、印刷公司合同、印刷要求,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 防伪技术),应向甲方提供上述申请资料,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乙方与方圆签订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印制数量给予身份码后,乙 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印制单位在包装上进行印刷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同时将印制 数据库信息上报甲方。 第四条乙方对经甲方批准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承担相应质量责 任。使用总量必须小于或等于认证证书所表述的最大限量,严格按照 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印刷量和使用总量。不准在不合格产 品、非获准认证的产品、非有机的合格品和转换期产品上使用有机产 品认证标志。对有机加工产品的有配料含量低于95%、70%时的标注方 法的要求,应按照GB/T19630.3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乙方负全部责 任。 第六条对乙方误用标志的纠正措施,应按照甲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 可标识使用规则》要求处理。 第七条乙方不得在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 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第八条乙方应建立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标识使用方案,明确管理 制度,包括管理职责、使用方法、使用与监督管理程序,确保正确使 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时填写《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记录》并 归档保存。 第九条由于有机产品获准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取得的经济利益归乙方所 有。 第十条乙方应按认证标准和补充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控制获批准认证的产品 生产符合标准要求。如有机生产加工体系、生产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 时,应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甲方认证部,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一条 当乙方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时,应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 志。当认证证书处于注销或撤销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并退回认证标志。必要时,应对产品进行召回。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接受甲方的认证监督和产品检验,出现影响认证 产品对标准符合性和认证证书内容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 志。 第十三条 甲方受理的与乙方获准认证产品标志方面的投诉,与乙方协商解 决办法,做出相应裁决后,确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时,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及有关机构申诉或投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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