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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
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
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
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
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
施。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
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
行安全。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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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
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
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
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
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除险
加固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工
作,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
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对坝高一百米以上
的大坝、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
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并且接受大坝中心的监督。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
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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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年底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
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分析水
库、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
情况,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
汛工作。
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为前提,严
格遵循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
程。汛期水库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
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
并且报告大坝中心。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
大坝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
制。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险情,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大坝安全应急机制,采取必要措施
保障大坝安全,并且报告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
批准的功能。任何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功能的方案,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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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有关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水电站进行工程改造或者扩建,应当依法报有关
项目核准(或者审批)部门批准。
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
定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
评审。
第十五条 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
除或者拆除重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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