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docVIP

“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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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 BB 电子信息(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B ”) 的委托,参与与原告郑州 RR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RR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 为了维护 BB 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    一、《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    2006 年 12 月 15 日,经被告法定代表人 L 多次提出请求,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会议室对 L 为 代表的 RR 和 BB 之间因《 BB 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协调和调解。    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纠纷双方的相关 人员( BB : C 区总经理、 CC 总经理、 F 协理、 Z 总监、 M 、 W ; RR : L 、 FF ( L 夫人)、 Z 、 G 和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 主任 ZZ 、绿文社区工委书记 T 、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 LL 和副主任 ZZ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ZZZ 律师等人。一开始 L 就拿出一张有 RR 盖章的《 RR 公司关于 BB 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 》(见证据目录 13 )提供给参会人员以此清单作为谈判的基础。后面开会各方一直围绕这个清单进行谈判。    经过长达两天充分协商,在上述部门主持下,双方就会上达成了相关谅解,并达成了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的协议:也即由 BB 方面一次性支付 RR 现金三十万元整,用以补偿 RR 以清单列出的、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的一切财产及其 它相关损失。双方并同意,除此 之外,就合同的履行以及解除后的一切财产及经济补偿方面,在 BB 支付上述金额之后,上述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 RR 全部放弃,和 BB 纠纷全部已经解决,不再起任何争议。于是请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ZZZ 律师起草了《和解协议》(见证据目录 1 ,原告也出具了此证据),双方代表对协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和参与协调的单位代表 LL 和 ZZ 分别签字予以见证。    BB 于是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了款项,见证据目录 2 《公证书》已经表明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在收据当中最后一句话也很清楚的写着:“自即日起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同时由原告及其代表 L 的亲笔签字。    在 《和解协议》中第二条:“甲方在 2006 年 12 月 26 日 之前 一次性 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30 万元整”、第四条:“ 别无争议 ”,这些条款已经很清楚地表明: RR 和 BB 之间因《 BB 美食街商业 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本案)全部予以解决,该合同纠纷引起的一切财产所有权 RR 全部放弃;在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主任 LL 《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 4 )、副主任张勇《证明材料》(见证据目录 5 )、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维护稳定办公室主任周艳红《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 6 )、绿文社区工委书记涂登义《证人证言》(见证据目录 7 )都得到了相应的印证(在此就不再重复)。    《 BB 与 RR 公司调解纪要( 2006.12.16 )》也详细记录了谈判的过程,谈判结束后也有 RR : G 、 L 、 Z , BB : C 、 CC 、 F 、 ZZ 的签字。    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在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根本就不存在这些财产,更何况原告在不同时候提供了不同版本的清单,如证据目录 14 、 12 、 13 ,前后不一致,按照时间顺序损失金额分别为 122.928 万元、 73.4098 万元、 83.4848 万元, 大小也不等,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原告对待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面前这么随意、这么不严肃,随意增加、杜撰出在起诉状中所谓的《财产清单》,犹如本次诉讼一样随意提出。 BB 相关人员看到本诉讼的诉状之后和交给 河南科技市场管委会、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绿文社区工委等相关当时参与协调和调解的人员,几乎都是一个态度――吃惊:怎么可能?怎么可能又起诉?当时不是早就解决了、全部解决了吗?简直是无理取闹!    自始至终,均不见原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三、退一步讲,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 BB 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任何财产    原被告双方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 签订了的《 BB 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商场管理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见证据目录 3 ),根据该些合同条款规定,原告应该在 200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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