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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担保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投资的担保操作及担保标的物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稳健运行,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业务开展过程中,保证人和担保标的物的选择应遵循审慎原则,严格保证人和担保物准入;担保的设定、办理应确保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担保的中后期管理应坚持持续管理与动态监控原则。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调查与评估
第三条 对于保证担保,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慎调查核实:
(一)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主体资格情况,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包括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数额设有限额的,担保符合对应限额的要求。
3.意思表示情况,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不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
1.主体资格情况,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已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无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第四条 项目责任人应通过调查、查询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测算,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保证、相互保证或连环保证,确保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节 设定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保证人的确定,以公司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最终方案为准。
第七条 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业务部门会同风险合规部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持续、动态监控。
第九条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十条 项目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与交易对手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风控主管领导,并要求交易对手另行提供担保,交易对手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应当要求交易对手提前归还投资款项:
(一)保证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二)保证人歇业、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三)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实现
第十一条 项目存续期届满交易对手未能按期归还投资款项,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情形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交易对手、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质押担保
第一节 调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于抵质押担保,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可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态、评估技术条件等因素,按照本规程及《项目尽职调查规程》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审慎调查,严格担保标的物准入:
(一)应对担保标的物进行实地核实,担保标的物应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可用于设立抵质押担保物权的标的范畴,担保标的物的存在状况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且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人、出质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担保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且已获得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三)担保标的物权属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不存在法律瑕疵及其它影响担保标的物处置变现的瑕疵,担保标的物不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或质押、预告登记、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
(五)担保标的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六)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时应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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