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程郭良春诉田志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逾期不起诉给其造成损失赔偿案.docVIP

案例教程郭良春诉田志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逾期不起诉给其造成损失赔偿案.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案例教程:郭良春诉田志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逾期不起诉给其造成损失赔偿案 时间:2004-11-9 9:44:33?来源:国家司法考试网?阅读90次 ? ?[案情] ??? 原告:郭良春。 ??? 被告:田志武。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的堂兄田新军达成口头协议,田新军将堆放于石河子农资和果品库房专用线货位上的182吨油渣卖给原告,原告将16万余元的货款给付了田新军,双方并在农资及果品库房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原告申请好火车车皮计划,准备将油渣发往客户时,被告以油渣不是田新军的,而是其的,原告侵权为由,向石柯子市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扣押原告存放在果品公司的110吨油渣及农资公司库房存放的72吨油渣。但在实际执行中,在果品公司扣押油渣仅43.18吨;在农资公司扣押仅248包(每包重8O.85公斤);其余油渣已由原告在裁定前运柱乌鲁木齐,法院告之不能销售,原告也就没有销售。2003年1月7日,因被告未在法定的15天内提起诉讼,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解除了对原告存放在农资及果品公司的油渣的扣押。原告认为,被告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侵权为由申请扣押了原告的财产,属于滥用诉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诉前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装卸费583.1元、仓储费301.42元、倒短赞77.52元、汽车放空费300元、果品公司的仓储费1000元、乌鲁木齐的仓储费1200元、车皮计划作废损失30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违约金23 4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误工损失500元、出租车费600元,共计38 382.04元。 ??? 被告田志武答辩称:其提出的诉前保全是否错误,应由法院判定。其中请保全自己的货物不存在错误。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因自己家中有事造成的,保留着诉权。原告提出赔偿损失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因提出诉前保全、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而引起的侵权赔偿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告在人民法院依据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法定的15日内未起诉,属申请错误,应赔偿因诉前保全错误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辩解其未起诉是因家庭有事,保留诉权,申请保全并没有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与立法精神相悖,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有证据证实并合理的,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该院于2003年4月8日判决如下: ? 一、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违约金23 400元。 ? 二、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 ? 三、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车皮申领费3000元。 ??? 四、被告赔偿原告支付农资库房产生的装卸费583.1元、仓储费301.42元、倒短费77.52元,合计962.04元。 ??? 五、被告赔偿原告支付果品库房的仓储费129.57元(43.19吨xo.2元x15天)。 ??? 六、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车辆放空费300元。 ???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田志武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申请诉的保全后未起诉,是保留诉权。原审反以上诉人未提起诉讼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付第三人违约金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被上诉人提供的申领车皮计划费用,仅有乌鲁木齐市金城轻纺工业原料公司打白条,无正规单据,不符合财务制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且律师费过高。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被上诉人郭良春答辩称:因上诉人的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上诉人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其损失上诉人理应赔偿。由于上诉人申请保全错误,上诉人所请的律师在诉讼期间作了大量工作,所以费用较高,对此损失上诉人应赔偿。请求二审法院 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二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以后,15日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没有这样做,应认为其申请诉前保全有错误。由于上诉入申请诉前保全错误,导致被上诉人的货物被扣留,影响了其与其客户合同的履行,上诉人应赔偿其申请诉前保全错误而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称其未起诉是保留诉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立法精神相悖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