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docVIP

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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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进行了垫资,但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对垫资进行约定,则该垫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中欠付款利息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另一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并且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则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变更后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766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96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1999年5月8日,清泉建司(乙方)与原鹿山中学(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教学综合楼;工程造价87.67万元;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工程质保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10万元备料款,基础完工付乙方15万元,修至二楼搁板甲方付乙方10万元,修至四楼搁板甲方付乙方10万元,工程主体完成(屋面断水)甲方付乙方工程款5万元,退质保金30万元,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甲方退还乙方质保金20万元,其余工程欠款甲方一年内一次性本息付清给乙方,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一年内甲方不能付清余款,利息按银行超期贷款利率计算(双倍利率),或由甲方向乙方出据所欠款额的相应贷款担保抵押等内容。原告作为委托代表与清泉建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工程完工验收后,2000年1月16日,原鹿山中学向清泉建司出据《欠条》,欠清泉建司工程款535000元,其中质保金50000元。2000年3月6日,双方共同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结算造价定为985000元,原鹿山中学所欠工程款从2000年1月28日起算利息,月利率按7.3125‰计算。2000年8月31日,原鹿山中学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   2002年2月22日,因原鹿山中学未支付工程款,清泉建司于开学时将教学综合楼大门上锁关闭。经协商,原鹿山乡政府向清泉建司出据《承诺书》,承诺:1、清泉建司在鹿山乡政府付款2万元的前提下开门保证上课;2、2000年余下的利息1.66万元由鹿山乡政府在2002年7月1日前从集资排危款和教育附加费中拨付中学并付给清泉建司;3、2001年利息4.66万元按上述办法在2002年底付清。之后,《承诺书》中承诺的1、2项得到履行。2004年1月6日前,原鹿山中学又支付工程款3.1万元。2004年4月8日,清泉建司(乙方)与原鹿山中学(甲方)签订《工程款还款协议》,截止2004年3月30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本金45.4万元,利息截止2003年12月30日止为12.7676万元,合计58.1676万元。约定:1、在2004年12月30日止内还本息总额的40%,23.2676万元。2、在2005年12月30日止内还本息总额的30%,17.45万元。3、在2006年12月30日止内还本息总额的30%,17.45万元。2004年12月23日,原告代表清泉建司(乙方)与原鹿山中学(甲方)签订《工程欠款本息结算清单》,结算如下:一、工程结算总造价为985000元,2000年8月31日止甲方累计支付乙方工程款本金500000元,2004年1月6日甲方付乙方本金31000元,截止2004年12月23日止,甲方欠乙方本金454000元。利息已结至从2000年1月28日—2001年1月27日止46602元。从2001年1月28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利息计算如下:1、2001年1月28日至12月31日=338天,欠本金485000元,485000元×0338天=39957.94元,2、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欠本金485000元,485000元×0365天=43149.84元,3、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欠本金485000元,485000元×0365天=43149.84元,4、2004年1月1日至1月5日=5天,欠本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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