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行政主体剖析.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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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专题二:行政主体 前言: 行政主体是我国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它不仅是我国行政组织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还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 行政主体的正确确定,是确定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同时也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1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以案说法 思考一: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吗? 提示:分析县工商局在两次行为过程中是否是行政主体?是否符合行政行为要件? 点评:在此案例中,县工商局前后有两次作为,一次是与县居美家俱公司签定购货合同,一次是对县居美家俱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这两次作为中,县工商局的法律地位是不是行政主体,其作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则是问题的关键。 以案说法 县工商局与县居美家俱公司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县工商局是行政机关,但它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它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要素(指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职权要素(指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法律要素(指行政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此案中,县工商局签定购买办公家俱的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第二个要素——职权要素。即县工商局不是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县工商局与居美家俱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俱公司因签定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法来调整。所以法院不受理居美家俱公司的第一项请求。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首先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其次行政机关又不一定都是行政主体身份,要看其作出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权”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二、特征 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不享有行政权的机关、单位、个人,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管理权外,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权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条件,履行必要法定程序而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定授权的组织才有对外名义权。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二、特征 3、行政主体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与前一个条件相联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也是确立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一般而言,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即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即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案例分析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0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为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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