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办法-明志科技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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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志科技大學 規章編號 A090050004 實 驗 室 管 理 辦 法 制定部門:明志科技大學環境暨安全衛生室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修訂 修訂紀錄: 93.12.07 安全衛生委員會議編訂 97.09.30 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訂 101.12.05 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訂 104.05.19 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訂 著作權人:明志科技大學 目 錄 頁次 第一條 目的 1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 第三條 工作職責 1 第四條 適用範圍 2 第五條 管理職責 2 第六條 人員出入管理 2 第七條 化學品採購 3 第八條 化學品使用 4 第九條 機械設備及儀器採購 4 第十條 實驗室佈置規劃與整修(含承攬作業) 4 第十條 設施、機械設備儀器故障之處理 6 第十一條 機械設備儀器廢棄之處理 6 第十二條 過期化學品或廢棄處理 6 第十三條 安全衛生的意義 6 第十四條 法規規定 7 第十五條 設備維護與自動檢查 7 第十六條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7 第十七條 教育與訓練 8 第十八條 急救與搶救 8 第十九條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8 第二十條 事故通報及報告 8 第二十一條 輻射作業管理 9 第二十二條 危險性及有害物與毒化物管理 9 第二十三條 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 9 第二十四條 過期毒性化學物質或廢棄處理 11 第二十五條 廢污特性及管理 11 第二十六條 廢污分類及收集處理 12 第二十七條 建立 13 第二十八條 修訂及使用 14 第二十九條 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14 第三十條 督導與檢核 14 第三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15 明志科技大學 實驗室管理辦法 93.12.07 安全衛生委員會議編訂 101.12.05 安全衛生委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促使本校各單位實驗室做好管理工作,以確保人員、設備及化學品管理良好,依據「政府採購法」」」::::: 一、各實驗室出入門之門禁開關作業由各單位主管指定實驗室負責人負責管理及維護。實驗室負責人必須負責門禁,並查看使用情形及安全維護,使用後將進出門關妥、上鎖。 二、各系(所)應針對所轄實驗室進行妥善管理,並針對實驗室使用情形進行查察,必要時得不定期指派人員巡視。 三、單位主管平時應負責實驗室門禁督導。 第六條 人員出入管理 一、鑰匙管理:各實驗室出入門鎖,使用鑰匙進出管理者,鑰匙由該系所辦公室及實驗室負責人保管。 二、門禁刷卡系統進出管理:各實驗室出入門鎖,使用刷卡系統進出管理者,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設定可進出人員。 三、實驗室借用:學生(含研究生)如因計畫及研究需要,應依實驗室管理辦法規定,填寫「實驗室研究申請單」(附件一)或至實驗室研究申請單資訊系統提出申請,由指導教授告知安全及防護事項後,經指導教授、實驗室負責人、系主任核准,並簽具切結絕不另行複製及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則後(附件二、三),可向實驗室負責人申請複製實驗室鎖匙,並於用畢後交回,違規者按校規處分。 四、實驗室門禁管制措施:學生(含研究生)如因計畫及研究需要,需於23:00以後使用實驗室時,應事前填寫「夜間及假日實驗研究申請單」或至夜間及假日實驗室研究申請單資訊系統提出申請(附件四),經核准後,始得進入實驗室從事計畫及研究工作,並確實遵守各系所實驗室管理規則,違規者按校規處分。 五、實驗室稽核管制與異常處理: (一)實驗室負責人或單位主管於檢查實驗室時,若發現未申請核准之人員進入實驗室時,應查明其身分及進入原因,並即詳查實驗室設備、化學品或設施是否有異常狀況,如有異常應告知單位主管協助處理。 (二)警衛夜間及假日巡查時,應依排定之路線及頻率巡視各系館,如發現異常,應記錄並將記錄送交各系主管查核,以利掌控各場所與系館正常使用狀況。 (三)各單位之教職員如遇緊急狀況,應即刻通知相關單位及主管到場處理。 (四)單位主管指定專人每週依總務處提供之系館大門門禁記錄進行核對,如發現學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與實際進入實驗室時間不符者,須要求學生提出說明,並視情節輕重簽報懲處。 (五)總務處每週列印各系於管制時間內進入系館超過三次的人員名單,並通知系上提出需要性說明及檢附相關申請單,供稽核及確保管制措施落實執行。 (六)實驗室負責人於職務交接時,原職務負責人員除將實驗室財產明細及鎖匙移交新任職務負責人外,應依實驗室特性、實驗室管理辦法與相關注意事項告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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