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体育室运动代表队管理要点-体育中心-国立台南艺术大学.doc

国立成功大学体育室运动代表队管理要点-体育中心-国立台南艺术大学.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立成功大学体育室运动代表队管理要点-体育中心-国立台南艺术大学.doc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體育中心運動代表隊輔導管理要點經通過 第一條 為提高運動技能,培養學生團隊合作精神,發揮教育功能,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力求爭取佳績,提升本校校譽,讓運動代表隊之成立及經費補助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校體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運動代表隊輔導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訂定。 第三條 申請成立之運動代表隊,以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大專聯賽、全國大專各單項體育錦標賽運動競賽項目為主。 第四條 運動代表隊申請成立之資格與條件如下: ㄧ、由本校具有該項運動專長之專任教師推薦具有該項運動專長及競技水準之學生,申請辦理。 二、由本校具有該項運動專長及競技水準之學生若干名,提出申請,並薦舉適當教練辦理。 三、上述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在籍學生,以參加校慶盃、畢典盃、校運會或其他運動競賽,成績優異者。 (二)體格健全經健康檢查合格者(入學體檢)。 (三)品德優良、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者。 (四)專項體能與競技潛能佳者。 (五)具有進取心、榮譽感及團隊精神者。 四、運動代表隊項目之選定,依本校體育政策及現有軟硬體設備與師資為原則。 第五條 運動代表隊成立之申請程序及應備其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 提出申請資料。 (二) 本中心受理並提報。 (三) 本中心會議進行審議(相關人員需列席說明)。 若核准成立,則依本辦法籌備校隊及組訓,並執行相關作業。 若核准不成立,則結案或申請覆議。 二、申請期限: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 三、須備齊之資料: (一) 運動代表隊成立申請表、選手名冊及通訊錄。 (二) 運動代表隊訓練計畫表。 (三) 運動代表隊教練推薦表及履歷表。 (四) 相關運動成績証明影本。 (五) 競賽項目優異成績或得獎紀錄等有助審查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運動代表隊甄選、組織及訓練 一、運動代表隊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公開甄選活動,甄選前應將甄選計畫提報本中心核備並公告之。甄選後亦應提報甄選成績、紀錄、選手名冊(含幹部名單)及通訊錄。 各運動代表隊得設教練一名,由體育中心主任聘任校內、外具有運動專長者擔任,負責訓練及參加比賽之指導等事宜。 三、應由教練遴派或隊員推選隊長一名,隊務;隊長負責處理全隊事務及執行交付任務。 四、運動代表隊隊員應遵守團體紀律,服從教練之指導,否則取消其資格。 五、參加校外比賽,應辦妥請假手續並經由教練同意後,始得前往。 六、代表隊比賽結束後,應於賽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及比賽心得。 七、選手應有參加集訓及代表本校參加競賽爭取最高榮譽之義務與責任。 八、運動代表隊訓練分為例行組訓、賽前集訓、寒暑訓等,每週至少訓練兩次並依教練擬定訓練計畫執行,選手如因故請假者,須經教練同意。 九、訓練場地與時間須於訓練前二週,向本中心辦理登記,於協調確定後執行訓練。 十、運動代表隊如需於寒暑假期間訓練者,應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個月(選手須向家長報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如需住宿者,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運動代表隊無故不參加評鑑者,停止次年度經費補助;評鑑結果不及格者,限期改善,否則次年度經費減半補助。 第八條 運動代表隊對外比賽與活動應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代表本校參加比賽時,不得有危害校譽之行為,違者依校規議處。 第九條 運動代表隊經費補助 一、運動代表隊參加比賽所需經費,依「本校運動代表隊參賽經費補助辦法」補助。 二、運動代表隊參賽經費,由本中心視年度預算編列。 第十條 運動代表隊比賽與經費申請,應檢附來函公文或競賽辦法,經本中心簽請 核准後,辦理比賽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運動代表隊之獎懲,應依本校獎懲相關辦法之規定,由教練於每學期期末考前或於比賽結束後二週內統一提報敘獎或懲誡。 第十二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校外比賽績效50%。 二、服務績效30%。 三、校隊資料保存與資料建檔20%。 第十三條 運動代表隊教練聘任、職責、義務與解任 一、運動代表隊教練以聘任本校具有該項運動專長及學術涵養之體育教師為主,亦可視情形聘請校內外具有該項教練指導經驗,並持有相關證照或成績證明之專業人士擔任之。 二、運動代表隊教練之聘任由本中心會議審查,並經 校長同意後聘任,聘期原則自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得發給聘書,於學年度末視聘任期間之表現考核,決定是否續聘。 三、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費」比照本校教師鐘點費標準核發每週二小時指導費。 四、運動代表隊教練應於每學年提出年度訓練計畫,協助校隊甄選、考核、組織、訓練、比賽等校隊輔導及管理相關事宜。 五、運動代表隊教練應指導運動代表隊,並協助辦理本中心之校內及校際競賽活動。 六、教練指導運動代表隊,榮獲全國性比賽優勝,對校譽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