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谋利型代理人角色和其行为逻辑.docVIP

村干部谋利型代理人角色和其行为逻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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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谋利型代理人”角色及其行为逻辑 ——以西北龙村退耕还林(还草)事件为例 李志军 摘要:村干部角色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通过对西北龙村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事件”的分析,发现实践中村干部不仅是国家和村民的代理人,而且是特殊关系网络的代言人,在具体事件中他们更多地从个人利益出发扮演代理人角色,行为呈现谋利化趋向,并试图用“谋利型代理人”这一表述概括之。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干部角色错位、行为变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基本逻辑是村干部个人利益最大化。村干部的行为模式包括政府利益模式、村民利益模式和个人利益模式,但对村干部最具影响的是贯穿于整个行为过程中的个人利益模式。 关键词:村干部;角色;行为;谋利型代理人 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政治结构一直以来是学界关注的问题,海内外学者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关于传统农村政治结构的研究有“双轨政治”、“士绅操纵”、“皇权—士绅—小农”三层结构以及“经纪体制”,这些理论从国家——社会的框架出发,对建国前中国农村政治权力的运行、地方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以及扮演的角色做了很好的概括。传统社会的中国采取“皇权不下县”的治理结构,中央的治权止于县,广大乡村社会由地方精英来治理,形成了“地方权威”和“官府权威” [1]两个治理系统,参与乡村治理的地方精英虽未经国家明文授权却发挥了类似于村干部的作用,成为国家与农民互动的中介。近代以来国家试图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和委任,使地方权威成为国家在基层的政权分支进入国家官制的控制范围,[2]这一点直到建国后才完全实现。 建国后中国进入总体性社会时期,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重要资源并对几乎全部社会生活实行着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同时对任何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或者予以抑制,或者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最终建立起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3]共产党成功地实现了对全国农村的全面控制和组织,从而彻底改变了1949 年前国家的力量无法完全达到农村行政村这一级基层的态势。[4]这一时期在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治理下,乡村社会的自由空间基本上不存在,村干部大都由上级直接任命,几乎成为下达和执行国家政令的腿脚,更多地扮演了国家代理人角色。 改革开放后村庄的政治自由空间逐渐扩大,基层有了很大的自治性,村干部的角色也与传统社会和总体性社会时期不同,学界对这一时期村干部角色的研究主要有双重角色、“经纪人”、撞钟者与守夜人、“弱监护人”、“边际人”以及“承包人”等理论。美国学者Oi,Jean C提出了庇护关系理论,认为在庇护系统中村级领导人扮演代理人的角色,他们一方面要执行上级的指令,另一方面要为村民的利益不断地同更高一级政府讨价还价,村民得以不受国家太多征收之苦。在Oi,Jean C的庇护关系理论中,村干部既是政府的代理人又是村民的代理人,扮演了双重代理人的角色。[5]徐勇认为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干部扮演着政府代理人与村民当家人的双重角色,并且认为双重角色存在着矛盾,就村干部的行为特征而言,他们在某种程度上隶属于干部系统,愿意认真完成上级分派下来的任务,但就其长远利益、基本身份而言,他们又属于村民社会,更多地为民众系统倾斜。[6]沈延生引入杜赞奇的“国家经纪”概念用“经纪人”理论来解释当前村干部的角色,认为保护性经纪偏重村社当家人的角色,赢利性经纪则更加尽忠于国家代理人的职责,当社区利益与国家利益矛盾时,村干部会站在社区利益的一边,扮演“保护性经纪”。[7]吴毅通过对纯农业型、缺乏集体经济“空壳村”的分析,认为这种类型村庄的村干部既不会有意怠慢行政任务,也有为村民办事的意愿,但他们不会全力以赴去完成行政任务或帮助村民解决困难,由此认为用守夜人与撞钟者来形容村干部的角色及行为更加准确。[8]申静、陈静从大众视角出发,通过对鲁南两个村庄的实地调查,认为市场因素对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侵入造成的一个可能的后果,即村干部对村庄控制和保护能力的减弱,村干部传统社区监护人的角色虚化,提出了“弱监护人”的观点。[9]王思斌从村干部的农民身份出发,提出了“边际人”理论,认为村干部处于国家行政管理系统和农村社区自治系统的中介位置,既是这两个系统利益一致的结合点,也是这两个系统利益冲突的触发点。[10]宿胜军认为改革后的村干部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利益,以经营者的面目出现,主动拓展谋利行为的合法性空间,追求所在群体利益的最大化,提出了“承包人”理论。[11] 以上是学界对传统时期、总体性社会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村干部角色研究形成的理论,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概括了特定时期村干部扮演的角色,为进一步研究村干部角色提供了理论依据。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格局,乡政村治格局下一个具体村庄场域的村干部不仅要落实政府下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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