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pdfVIP

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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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 则 (西交校学生[2014]3 号)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 3 年) 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 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 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 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 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 政府机关、农村 中小学、国有农(牧、林) 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2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 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毕业 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 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 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为完成“最后 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 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 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总额,不区分贷款具体用途。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 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本细则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 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 助学贷款总额的33% ,第三年代偿剩余34% ,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申请时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5 月30 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 月30 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遇节假日提前)前将学 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学院。 2、申请材料。(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2)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第二批申请的毕业生请 提交就业合同书)两份。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3)身 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程序。(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6 月10 日(第一批)或12 月 10 日(第二批)(遇节假日提前)前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2)学校复审。学校6 月20 日(第一批)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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