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讲解.docVIP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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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年 月 日 编制 年 月 日 目 录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强制性条文实施主体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阶段的监理措施 强制性条文实施阶段的监理措施 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附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输电线路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创建优质工程,特编制本细则。 2. 编制依据 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3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Q/GDW248-2008 2.4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 2.5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2.6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2.7 电力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 2.8 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的管理文件等 3. 强制性条文实施主体责任单位 3.1 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 3.2 在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 3.3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 3.4 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4.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阶段的监理措施 4.1 首先加强对监理人员“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培训工作。在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阶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组织全体监理人员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培训。要深入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涵,提高每个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认识和自觉性。同时要学会运用强制性条文执行中的“计划表”、“记录表”、“检查表”、“汇总表”等表式。 4.2 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确定本工程有效的四类清单,并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4.4 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对施工人员 “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执行过程中落到实处。 5. 强制性条文实施阶段的监理措施 5.1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及时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经施工项目部质检人员签字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5.2 在《输电线路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完成的基础上,要求施工单位项目总工分期填写《基础、杆塔、架线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并签字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5.3 强化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监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5.3.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要承担起工程建设全过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实现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率100%。 5.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规章时,其内容不得与强制性条文内容相抵触。 5.3.3 在设计技术交底会、施工图会签会以及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内容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3.4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时,要求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进场人员,施工机械、测量及检查用仪器、仪表、量具以及设备、材料等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实物检查验收,项目部质检人员填写“开工前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专业监理师签字确认。在实物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监理要及时提出退场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5.3.5 在基础施工、杆塔施工、架线施工、接地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及时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项目部质检人员分期分批填写《基础施工、杆塔施工、架线施工、接地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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