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054婚姻法演讲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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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演讲稿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恒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一下婚姻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在此先介绍一下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市级律师事务所,开设有上海总所和南京分所,主要承办金融、房产、涉外、公司、知产、海事、刑事、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承办本所业务的有深谙法律、经验丰富、为社会各界熟悉欢迎的合伙人,有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专职律师和高级律师,也有一批颇有名望的涉外经济专家、金融家、教授、学者作为本所业务的亲密顾问和伙伴。本所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开拓各项业务、并竭诚谋求海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成绩卓著,本所也具有雄厚的力量,以高质量、高效率的全面办理业务作为本所的宗旨。(律师也可以自我发挥) 婚姻向来都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从春秋时期的古代中国以来就有着严格的宗法制度,男子二十加冠(就是由父亲持并由指定的贵宾为行加冠礼的青年加冠三次分别代表拥有治人、为国效力、参加祭祀的权力。女子满15岁结发,用笄贯之,因称女子满15岁为及笄。也指已到了结婚的年龄—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2.提高了法定婚龄—男方由原来的二十岁提高到现在的二十二岁,女方由原来的十八岁提高到现在的二十岁。 3、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了20年,期间未作改动,因此它的滞后性就很突出,为了适应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更好的调整婚姻关系中凸显出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做出了修改。修改的内容包括1.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2.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3.新增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前面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全国人大在婚姻家庭方面所做的立法, 现在我们来看看作为婚姻家庭法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更好的落实贯彻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9个司法解释,第一个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作出界定。规定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意见还对夫妻住房及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使法院对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承租公房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及2011年7月4日先后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上述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起到了很大帮助作用。婚姻法的立法进程我们已经介绍完了,下面我们将进入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重点问题。今天主要就婚前、婚姻过程中、离婚三个部分来讲一下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谈恋爱分手了,我们能要回送给他(或她)的贵重物品吗? 【案例】 为他人做的“嫁衣”能拿回来吗? 乙深爱着自己的男朋友甲,为了甲在大家面前有派头,将自己的一辆宝马小轿车过户给甲,而甲不务正业,天天出去泡吧宿醉,还同时和好几个小姑娘谈恋爱,乙知道后非常伤心,来求助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把这辆宝马车要回来,大家认为可以吗? 【评析】 答案:是不可以,乙送甲小轿车的行为在法律是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赠与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若没有法律中规定的特殊状况是不能撤销的,所以还请大家在生活当中要注意保护自己,莫让爱情冲昏了自己的头脑,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发生。 二、 婚前财产是什么?我们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吗?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首先要让大家搞清楚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例如公司的股权、技术专利、祖上传下来的老宅、汽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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