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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二0 一六年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 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股份”)的委托,作为东新股份 本次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隗巍、武晓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东新股份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6 年7 月22 日出具了《关 于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6 年9 月30 日 出具了《关于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2016 年9 月30 日《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现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出具《关于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次《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2016 年9 月30 日《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法律意 中国安徽合肥市潜山路320 号新华国际广场B 座20 楼 邮编:230061 电话/TEL:0551 传真/FAX:0551 网址: 1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新股份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见的前提和声明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 的名词释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要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补充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鉴于此,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关于合肥东胜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 见》 1.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 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着重从以下方面充分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负面 清单所列情形:(1)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2)若属于科技创新类 公司,且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 万元,请论证说 明“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 公司,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是否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4)若 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且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亏损,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营 业收入是否持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 50%”;(5)公司最近一年及一 期的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请主办券商、律师、 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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