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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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環球商業專科學校第3次校務會議(86.02)制定 環球技術學院第7次校務會議(91.01)修正 環球技術學院第26次校務會議(95.06)修正 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50098430號函備查 環球技術學院第29次校務會議(96.03)修正 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60091406號函備查 環球技術學院第35次校務會議(96.11)修正 環球技術學院第36次校務會議(97.06)修正 環球技術學院第39次校務會議(97.11)修正 教育部臺訓(二)字第0980028288號函備查 環球技術學院第48次校務會議(99.07)修正 環球科技大學第4次校務會議(100.05)修正 環球科技大學第7次校務會議(101.01)修正 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019892號函備查 環球科技大學第19次校務會議(103.04)修正 環球科技大學第27次校務會議(104.07)修正 教育部臺教學(二)字1040111751號函備查 環球科技大學第28次校務會議(104.10)修正 環球科技大學第32次校務會議(105.10)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教育部頒布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特訂定「環球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係指學校對其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 第三條 本校為處理申訴人之申訴,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由諮商輔導中心受理學生申訴事宜,終身教育處與進修學院暨專校之學生申訴由所屬學務組受理並代轉諮商輔導中心。 第四條 申評會置委員七名至九名,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開會時擔任主席。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由校長遴聘法律、教育、心理等相關專業學者、各系(科)所推薦之教師代表及學生會推薦之學生代表等擔任,其中獎懲委員會成員不得擔任委員。申評會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另為處理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增列委員2人,由校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擔任。 申評會專責單位為諮商輔導中心,並指定專人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第五條 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校申評會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諮商輔導中心受理申訴案件後,送交申評會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 申評會認為申訴書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第六條 學生於收到本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本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若有不服,應於收到獎懲處分通知後,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期限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第七條 本申訴制度以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一般建議或反應意見,不予受理;另外非本校事務或涉及全國性事務、司法事務等,非本校能力所及者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訴人之申訴案件應以書面提出(格式如附表一)並須寫明班別、姓名、簽名蓋章。敘明案情、具體事實及附陳証物、証件等,如有証人時應將其姓名、班級、住址、電話號碼詳細記載以便查証。 第九條 處理申訴案件時,得經申評會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調查小組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 第十條 申訴期間申訴人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案。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事項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 訴訟、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 止評議,並通知申訴人,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應 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部分之評議決定,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 據者,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十一條 申評會議之召開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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