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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证员眼里的婚姻法解释三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肖文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基本背景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在全民热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司法解释共有十九个条文,涉及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处理规则;②亲子鉴定推定规则;③婚前财产增值规则;④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认定规则;⑤婚前房贷归属规则;⑥协议离婚不成财产约定处理规则。其中被非议最多及热炒度最高的莫过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亲子购买不动产,离婚时产权的认定归属问题。这个被非议的问题热炒度究竟有多大呢?从新闻中经常出现的题目就可知一二:①“女人哭,男人笑”②“婆婆乐,岳母跳”③ “富二代的福祉,剩女的灾难”④“公证处进香,房管局进财”等等。法理学者边沁曾说:“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那从公证员的法眼看该法律解释的真相究竟是如何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定有个基本原则,这就是“法律易粗,不易细。”这是当时的党和国家第二代领导人在考虑中国社会管理的实际,反思人治的弊端,总结法治的历史教训时,得出的经验体会。
众所周知,说起历代的法制,无疑是秦代的最细致,唐代的最仁性。但最细的法律却导致了秦代的加速灭亡,原因何在?秦律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内容丰富,体系繁杂。由于古代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条理紊乱,不少条文互相重叠矛盾。加之重法轻礼,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终至灭亡。秦法的细致严酷,中国法制史叙述形容说:“秦法刑弃灰于道者,”“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从而造成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
一部关系千家万户的新婚姻法于一九八〇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月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共计三十四条,针对解决的是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有一首歌唱到:“不是我不明白,只是这世界变化带快。”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财富不断积累,法治化进程不断加深,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复杂多样。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计二十九条,要针对解决的问题是: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二〇一一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解释重点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已结婚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
婚姻法共计五十一条,三个解释共计八十二条。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司法解释忠实于立法、服务于审判实践、源于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生活不变发生变化,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必然会遇到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必须有针对性地做出符合婚姻法立法本意的、明确的司法解释。这是审判实践的要求,也是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立法讲究纲举目张。基本法律的制定不能事无巨细,应以基本原则为主线;法律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是法律的网眼,对法律适用的盲点拾遗补缺。波斯纳说:“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婚姻法解释(三)虽然条目不如婚姻法解释(一)、及解释(二)数量多,但引起热议的问题却非同凡响。婚姻法解释三的实质问题是:以感情纠纷为线索,围着财产问题转,兼顾解决子女问题。对于财产问题,司法解释在不断试探人大法律的底线。人大法律的底线就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这一点在对房产问题的解释上最为突出。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笔者估计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新的情况,与时俱进,适时地制定第四批、甚至第五批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以公平、公正的眼睛看解释三
非洲有个谚语:“大象的眼里鼻子最伟大,犀牛的眼里牛角永远是第一位。”中国的成语则是“情人眼里出西施”。民间俚语“恋人眼里情人美,乌龟眼里王八美”。那么对于引起巨大热议的婚姻法解释(三)应当以何种眼光来看待?笔者认为既不能站在女人的角度,也不能站在男人的角度看,更不能站在婆婆或者丈母娘的角度看,而应该以法的公平、公正的眼光来看待。
(一)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处理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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