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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开题报告书
题 目关于对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
的研究
姓 名 李见
学 号 411106010322
学 院 法政学院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历建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设计(论文)题目 关于对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 选题依据: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理论及实际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现状
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中“必要限度”中“必要”一词带有很强的模糊性。何种限度才是必要的限度?通说认为,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求为标准。但是运用到实际中,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全面分析各种因素才能确定是否在“必要”限度内。再如《刑法》第20 条第3 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对于“行凶”一词的理解在理论界同时存在有“重伤死亡说”、“故意伤害说”、“杀伤说”、“暴利说”商榷的。这些概念含糊、语义不清、内涵不明的表达,会大大降低刑法的可操作性,显然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
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状况导致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解释的关系的不协调,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缺乏应有的制约力,结果是刑法司法解释的实践问题纷出。
外界的干扰导致法官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作为行使司法权、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法官,除了履行其职责外,更重要的是忠诚于事实与法律,而不能将打击犯罪政治化,将刑法权滥用,将罪刑法定原则虚置。美国民主党人汉密尔顿说过:“我( 司法权) 既无军权,也无财权,有的只是判断。”可见,司法权应当是中立的,法官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居中裁判。然而我国,.司法在一些个案的适用上不能完全独立地适用刑法,往往要受到诸如固有观念的价值判断、社会舆论群体的无意识地干涉、上一级权力制约的影响。这一点在我国是相当突出的, 单单案例就能举出一二。如发生在南京的“ 李宁组织卖淫一案”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文义理与固有观念的价值判断之间出现对立的典型案例;“张金柱案” 则是司法受到了媒体的引导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在违反刑法基本的定罪量刑的规定情况下作出的“ 顺乎民意” 的判决。以上的这些案例都是发生在新刑法生效的这十年之内, 它们都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刑事司法的不独立导致了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违背。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长期完善的立法技术还是有很大差距,这也当然决定了我国刑法上存在了一些由于技术原因而造成的问题,也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贯彻与实现,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语言的明确性,可是由于法律语言的表达技术不足,使得一些本该清楚的规范模糊了起来。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上具有明确性,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在罪刑法定明确化的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也存在诸多不足,这只能是立法的无可奈何,可以作为修改法律的理由,但不能作为法官任意裁量的借口。然而司法实践中,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自由过度,在量刑方面往往因法官的司法擅断导致量刑失当,量刑不一致,从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地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存在目的有了更新的认识,但任何先进理念的普及都不可能在一朝一夕间就能解决,所以,虽然97刑法采纳了罪刑法定原则,但看到其中诸多不合罪刑法定原则精神之处,我们就明白了传统刑法观念的根深蒂固
二、相关理论及实际意义:
要求正确运用刑罚权,处罚犯罪,保护人民
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看,当国家在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定要以明确的法律来作为衡量的标准和依据。如果在没有预先规定法律的情况下,公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因此受到刑罚,显然是对公民的民主、自由权的不公平。因为由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在实施此行为之前并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也不清楚会承担怎样的犯罪后果。甚至有时,司法机关自己也是在事发后根据类推或扩张解释来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这样,对实施的公民给予刑罚就显得不正当,刑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也因此受损。换一个角度,从预防犯罪的方面来说,只有采取罪行法定,将明确的法律条文公诸于世,公民才能通过学习法律了解哪些是法律所禁止、惩罚的非法行为,从而起到警惕、防范和阻止的作用,这样才能减少社会犯罪量。就这点来说,罪行法定在预防犯罪的意义上似乎更加重要。此外,社会成员通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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