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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不动产及设备循环CF-20000.doc
伍、不動產及設備循環:CF-20000
一、不動產及設備取得或增添作業:CF-21000
編 號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CF-21000
CF-21000
不動產及設備取得或增添作業
不動產及設備取得或增添作業
一、作業程序:
不動產及設備之取得或增添宜依據增置財產計劃,編製預算並依預算執行。
取得或增添不動產及設備之採購及付款時,應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請參閱CP-20000採購及付款循環)。
取得或增添不動產及設備時,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開發行公司之作業程序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
2.若對期貨經理事業營運有重大影響者,依公司法第185條之規定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開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若為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4.取得或增添不動產及設備時,應注意有無違反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不動產之規定。
取得或增添之場地應依「會員公司營業處所及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承租不動產及設備時應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宜對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不動產及設備投保適當火險或綜合險。
申請公開發行或已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判斷是否涉有非常規交易及洽簽證會計師表示覆核無誤之具體意見後,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交易金額達上開準則規定應辦理公告之標準者,並應辦理公告事宜。
二、控制重點:
取得或增添不動產及設備時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若為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
受讓他人全部之不動產及設備,若對期貨經理事業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依公司法第185條之規定經股東會同意行之。
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取得或增添之場地應依「會員公司營業處所及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法令規章:
管理規則第11、19條
會員公司營業處所及設備標準
公司法第185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二、不動產及設備維護及處置作業:CF-22000
編 號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依 據 資 料 CF-22000
CF-22000
不動產及設備維護及處置作業
不動產及設備維護及處置作業
一、作業程序:
不動產及設備宜定期維護,以確保資產有效運用。
不動產及設備損壞時,使用單位應依規定填具請修單,呈權責主管核准。
管理部應根據經核准之請修單,取得估價單並呈權責主管核准後進行維修。
不動產及設備不堪使用時,管理部簽呈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報廢。若報廢資產未達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並需事前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以取得證明文件。
處置不動產及設備應由管理部擬具辦法呈權責主管核定後(重要資產應提董事會核定),依期貨經理事業財產管理規章之處置作業程序辦理;惟公開發行公司之作業程序尚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讓與主要部分營業財產時,應依:
1.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開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若為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二、控制重點:
不動產及設備損壞時,應依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請修,並呈權責主管核准。
不動產及設備不堪使用時,應依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報廢,並呈權責主管核准。若此報廢資產未達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並需事前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以取得證明文件。
處置不動產及設備,應依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並呈權責主管核准。
讓與主要部分營業財產時,應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由股東會同意行之。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法令規章:
管理規則第11條
公司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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