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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董事会会议纪要样本.doc-董事会决议.doc
董事会决议 一、时间: **.***.*** 二、地点:公司办公室 三、参加人: ** *** *** 四、主持人:**** 五、会议内容: 六、会议决议 1、根据股东会的决定撤消董事会。 2、免去***、****董事职务。 3、免去****董事长职务。 4、免去****经理职务。 全体董事签字: *** *****公司章程1人,由公司股东会任命产生。一致同意任命*****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2015.4.10 股东会议纪要 一、时间: 2015年4月10日 二、地点:公司办公室 三、参加人:***** ***** 四、主持人:***** 五、会议内容: 应到股东***人,实到股东***人,代表主体股东100%股权。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程序召开,主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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