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工伤处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处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工伤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规范我校教职工工伤、因工伤致残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固定职工。
第三条 工伤事故的界定:工伤事故是指在本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因上述各种活动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人体某些器官失去正常的机能,致使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第四条 工伤的界定:工伤是指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工伤评定:
1.在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因突发事故致伤、残;
2.受领导委派出差,因乘坐的车、船、飞机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伤、残;
3.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致伤、残;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而从事与国家、社会、单位有利的工作而致伤、残。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1.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2.在工作、生产岗位上工作或外出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死亡。
第七条 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报告报送人事处备案。对出差过程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残者,应在返校后及时将交通事故处理证明交人事处备案。
2.工伤或工伤致残者,应在第一次治疗终结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检查结果连同书面申请、治疗医院的医疗证明等交所在单位,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交人事处,提交校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的时间、地点、伤害程度、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事故当事在场人的旁证材料等。
3.人事处在接到工伤鉴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劳动鉴定委员会医务鉴定小组对伤(残)情做出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内容做出决定。
4.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的,学校原则上不受理伤者的工伤鉴定。
工伤假及工伤治疗期。
教职工工伤需请假治疗、疗养者,应由校劳动鉴定委员会医务鉴定小组根据负伤人员就医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书,并结合负伤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伤治疗期,指定需要休息、疗养的时间,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请假规定通知所在单位。
第九条 评定工伤及残废等级。
学校适时召开校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审定申报材料并做出结论:1.不按工伤处理;2.比照一次性工伤处理;3.按工伤处理,在定性为工伤的基础上,参照民政部“民优发[1989]优字节8号”文件,评定残废等级。
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补办工伤评残。
工伤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做出定性结论。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若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会议评定为工伤致残者,评残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第十二条 因公致伤、残的待遇。
1.工伤的教职工,在确定的治疗期内的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治疗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随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工伤教职工在由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治疗期内或因工伤所致的疾病复发,其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承担省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
3.工伤致残人员,按民政部“民发[1999]39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其伤残等级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
4.工伤致残无法坚持原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其身体状况调换劳动强度较轻的工作岗位。
5.教职工因原工伤致使病情加重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者,应当离岗休假(病休)。离岗休假需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上报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执行。
6.工伤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规定的,应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规定的,应办理退职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病休人员(含工伤复发病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1.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享受学校发放的在岗职工的工资、过节慰问金等及其他福利待遇。
2.因工伤原因病休的教职工若遇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由于工伤病休而未参加考核者,视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第十四条 工伤病休后的试工及复工。
1.经治疗痊愈或病情有所好转,可从事原岗位工作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所在单位及校劳动鉴定委员会医务鉴定小组签署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