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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凡符合《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磐政[2014]?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企业。 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立项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且已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持有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六)交通、水务等专业类工程招标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同时应符合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的条件规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还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潜在投标人投标申请; (四)向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若需要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六)开标、评标、定标;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前应送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开始受理投标申请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上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申请中载明并附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和受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采用资格预审的: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2.由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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