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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法规概述 1.互联网概述 互联网产生于1969年,它身是阿帕网,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管理局为准军事目的而建立的。 1983年,基于IP协议的计算机通信网络NFS-NET开建 1986年,NFSNET建成成为互联网的主干网 中国第一个互联网络是建成于1989年中国科学技术网 1994年4月,中国科学技术网第一次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连接,成为我国第一个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网络,标志着中国成为了世界网络大家庭中的一员。 互联网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它正在对人类社会的文明悄悄地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许会像瓦特发明的蒸汽机导致了一场工业革命一样,互联网将会极大地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000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加快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讲话就信息网络化带来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提出了应对的基本方针。“现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庞杂多样,泥沙俱下,还存在大量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可以这样说,由于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新的思想文化阵地和思想斗争阵地.因此, 我们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都应该适应信息网络化的特点,否则是很难做好的。” 2.我国互联网法法规的起步 1994.2.18《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法规。 1996.1.2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网络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1997《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域名的申请、注册、注销、变更等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0. 9.2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国首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首次提出互联网出版概念,明确了新闻出版总署对全国互联网出版单位资格审核、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 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出版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轨道 2000.11《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新闻登载业务 2000.12.28《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2.6.2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在内的互联网出版活动提出了全面具体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3.我国互联网法规的繁荣发展 2003.4.22《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走向规模品牌化 2003.7.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合法进入网络文化市场——标志着对互联网文化管理建设的新起点 2003.8.27《关于在游戏出版物中登载健康游戏忠告的通知》 2003.12.18《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2004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05.3.20《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强化非经营性互联网站的备案制度 二、有关互联网的几个概念 1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产生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互联网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3.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4.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它可以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5.电子公告服务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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