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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我的专业

第十五课 一 课文 公文包(1)丢失(2)之后 去年三月的一天,李英和做公安(3)工作的老同学钱平一起去看电影。看完电影,退场时,他们发现一个座位下有个公文包,于是上前拾起。他俩在那儿等了一会儿,见没人来找,就带着包离开了电影院。 他俩走到一个胡同口,打开了公文包。查清了公文包内的物品(4) 后,李英把公文包交给钱平,委托(5)他保管,但不让他交给派出所(6)。 丢公文包的人叫周立华,是某厂的工人,近年来一直兼(7)做汽车生意。公文包内装有现金(8)、私人图章(9)及朋友林大福的汽车提货单(10)等,总价值舯多万元。发现公文包丢失后,他十分焦急,立即在两家报纸上连续刊登(11)寻包启事(12),并表示对拾包人要重谢。很快,周立华便收到了匿名(13)电话,问“怎么谢”,希望将“重谢’’具体化,并提出酬金(14)数为1.5万元。 一周后.周立华的朋友林大福从外地赶来。二人商量后,以林大福的名义(15)又在报上两次刊登寻包启事,明确表示愿付给还包者1.5万元。 几天后,李英就给周立华和林大福回了电话,双方约好当天下午三点在光华中学门口见面。 见面时,周立华发现公文包内的现金和某些物品已被取出,于是,双方发生争吵(16),因此,周立华未付1.5万元酬金。这一切,被周立华派在远处等候(17)的人看见并(18)报告了附近的派出所。 因为周立华未付I.5万元酬金,李英便向区人民法院(19)起诉(20),要求周立华履行(21)交付酬金的承诺(22)。区人民法院受理(23)了这个案件(24)。 经过调查后,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25)审理(26)。双方委托的律师(27)根据民事(28)诉讼(29)法(30)第127条的规定进行法庭(31)辩论(32)。原告(33)委托的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的性质是由合同而产生的债务(34)问题,被告(35)应根据合同付酬金。理由是被告在启事中作了承诺,原告根据被告的承诺向被告做出了送还丢失物品的决定,这样,此合同便确定下来;被告违背(36)承诺,因而形成了因 为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原告律师还指出:被告不止(37)一次,而且在不止一种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表明了被告的真实(38)意思和焦急心情(39)。因此,原告有理由根据启事中的规定得到利益,被告有责任履行义务(40);然而被告违背规定,以诈骗(41)为理由报告派出所,这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诚实(42)、信用(43)原则。律师要求法院保护原告应获得的利益。 被告的律师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拾得物品应当还给失主(44)。因此.原告应该把拾得的公文包还给被告。有关法律还规定,乘人之危(45),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行为(46)是无效(47)的行为,因此,启事中所提到的酬金问题是无效的。被告的律师进一步指出:一、原告李英在拾到公文包后在主观上没有主动(48)寻找失主的表示;二、原告在客观上是在等待有偿(49)还包;三、钱平本身(50)。是个公安人员,应该懂得法律上对拾得物品如何处理的规定,但他却为李英保存公文包,并帮助李英向失主索要(51)酬金。钱平没有履行公安人员的义务,他的行为不符合他的身份。被告律师还对被告刊登启事的背景(52)作了介绍。他说,被告本来打算给拾包人3千元;但接到匿名电话后,觉得如果不答应对方提出的条件,拾包人就不会交还公文包,只好答应了拾包人的要求。见面时,被告曾要付给对方3千元表示感谢,但原告坚持要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未付酬金给原告。 经过法庭辩论,区人民法院驳回(53)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原告李英拾到被告所丢失的物品后,没有根据拾得物品应当还给失主的法律规定,按照包内物品提供的线索(54)积极寻找失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这种行为,违背社会道德(55)。至于(56)。两个被告在报纸上刊登的寻包启事中所提到的酬金,没有法律效力(57),而且并不是失主的“真实意思”。 区人民法院判决(58)后,在社会上引起(59)了不同的议论(60)。一种看法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凡拾得的物品都应该无条件地还给失主,以维护(61)法律.维护社会道德。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太合理,因为现在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拾金不昧(62)固然(63)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64),但在目前干什么都讲效益的情况下,拾到别人的物品要求得到报酬也不能算不道德。在人们的议论中,有一位法律工作者指出,被告在启事中的承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65),有关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应当遵守。 原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表示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6)。“公文包丢失”的案件没有结束,人们的思考还在继续。为了适应和推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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