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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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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于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身体健康。 (二)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四)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第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要点对“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 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应当由其受聘的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机关应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由原考核机关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证书变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且变更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信息系统”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跨省变更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变更后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变更前证书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同意后,由变更后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安管人员”由于职位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类别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原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销。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在信息系统上声明作废,并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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